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6期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6期
一、莎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位于新疆喀什莎 (略) 20号2楼2-1的莎 (略) ,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01WTS24SC*)及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01WTS24S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载明,于2024年07月07日抽检当事人经营的杨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杨梅的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农残检测合格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应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一、莎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位于新疆喀什莎 (略) 20号2楼2-1的莎 (略) ,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01WTS24SC*)及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01WTS24S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载明,于2024年07月07日抽检当事人经营的杨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杨梅的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农残检测合格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应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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