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年公示
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年公示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 年修订),保护文安气象站及气象探测环境,文安县气象局组织开展《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编制工作。
二、保护对象及范围
本次规划保护对象为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文安县城南关外原农用灭蝗“飞机场”,文安县地震台和文安县农业局驾校训练场(现为方仓)东侧( (略) 西侧800米处),东经116°27’21”、北纬 38°50’47”,占地面积为2.00 公顷。
规划将保护范围划分为本体保护区、保护控制区与环境协调区。其中:本体保护区以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向外延伸50米范围;保护控制区以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环境协调区以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向外延伸2000米(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度范围内5000米)范围。
三、总体保护内容
(1)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保持至少30年稳定不变。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障碍物,严格控制障碍物高度;
(3)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4)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各种源体(源体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5)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砂(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6)禁止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禁止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8)保护控制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公式方式:一是现场公示,地点为文安县气象局; (略) 络公示,地点为文 (略) 。
若公众有合理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4日17时前将书面材料递交文安县气象局,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正常办公时间)。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 年修订),保护文安气象站及气象探测环境,文安县气象局组织开展《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编制工作。
二、保护对象及范围
本次规划保护对象为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文安县城南关外原农用灭蝗“飞机场”,文安县地震台和文安县农业局驾校训练场(现为方仓)东侧( (略) 西侧800米处),东经116°27’21”、北纬 38°50’47”,占地面积为2.00 公顷。
规划将保护范围划分为本体保护区、保护控制区与环境协调区。其中:本体保护区以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向外延伸50米范围;保护控制区以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环境协调区以文安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向外延伸2000米(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度范围内5000米)范围。
三、总体保护内容
(1)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保持至少30年稳定不变。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障碍物,严格控制障碍物高度;
(3)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4)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各种源体(源体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5)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砂(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6)禁止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禁止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8)保护控制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公式方式:一是现场公示,地点为文安县气象局; (略) 络公示,地点为文 (略) 。
若公众有合理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4日17时前将书面材料递交文安县气象局,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正常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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