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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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宁安 (略)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4〕15?号??

2024-9-18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宁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4〕15?号

宁安 (略) :

你单位提交的由黑龙江 (略) 编制的《宁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建设地点位于黑龙 (略) (略) 东京城镇中心街1号,厂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080.29㎡。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0.*元。本项目房屋为租赁,依托现有房屋建设,住院床位30张,主要设置内科、外科、中医科、彩超室、中药房、西药房、CT室、DR室、操作室、手术室、处置室等,另设车库、机房、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不设置传染病科室、放射科室、煎药室、口腔科、病理科。本次评价不包含辐射设备的环评内容,CT、DR设备单独办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病房区、手术室、各科诊室及走廊均布设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为内部施工装修,不涉及大型土建工程,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且随施工期结束影响结束。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医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SS、*和粪大肠菌群数等,本项目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消毒处理工艺 (略) (略) ,处理后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预处理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在一层密闭房间内,污水处理采用一体化密闭设备,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废气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气体,污水处理周界喷洒除臭剂,密闭集气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周界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标准。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水泵、风机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安装时采取减振、软连接、隔声措施,本项目经减振、消声、隔声处理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检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栅渣)、化粪池污泥、废活性炭、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项 (略) 内设置垃圾收集筒,生活垃圾由专门人员清扫,集中收集,做到日产日清,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01医疗废物841-001-01感染性废物),具有感染性,用单独的防渗漏且密闭容器收集,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由有资质的单位上门清运处置;栅渣、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暂存于贮泥池内,先采用漂白粉消毒处理合格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泥控制标准后再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置;污水处理间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每年更换两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略) 暂存;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外售至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利用。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管道、医疗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均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物料外泄;加强日常现场巡检,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加强阀门、机泵等密封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更换,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加强地面检查、维护,发现有损坏或存在隐患应及时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置专人管理维护; (略) 日常环境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相关设备设施,使污水处理站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上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八)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邮 编:*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宁安 (略)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4〕15?号??

2024-9-18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宁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4〕15?号

宁安 (略) :

你单位提交的由黑龙江 (略) 编制的《宁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建设地点位于黑龙 (略) (略) 东京城镇中心街1号,厂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080.29㎡。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0.*元。本项目房屋为租赁,依托现有房屋建设,住院床位30张,主要设置内科、外科、中医科、彩超室、中药房、西药房、CT室、DR室、操作室、手术室、处置室等,另设车库、机房、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不设置传染病科室、放射科室、煎药室、口腔科、病理科。本次评价不包含辐射设备的环评内容,CT、DR设备单独办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病房区、手术室、各科诊室及走廊均布设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为内部施工装修,不涉及大型土建工程,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且随施工期结束影响结束。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医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SS、*和粪大肠菌群数等,本项目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消毒处理工艺 (略) (略) ,处理后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预处理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在一层密闭房间内,污水处理采用一体化密闭设备,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废气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气体,污水处理周界喷洒除臭剂,密闭集气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周界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标准。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水泵、风机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安装时采取减振、软连接、隔声措施,本项目经减振、消声、隔声处理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检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栅渣)、化粪池污泥、废活性炭、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项 (略) 内设置垃圾收集筒,生活垃圾由专门人员清扫,集中收集,做到日产日清,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01医疗废物841-001-01感染性废物),具有感染性,用单独的防渗漏且密闭容器收集,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由有资质的单位上门清运处置;栅渣、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暂存于贮泥池内,先采用漂白粉消毒处理合格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泥控制标准后再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置;污水处理间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每年更换两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略) 暂存;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外售至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利用。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管道、医疗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均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物料外泄;加强日常现场巡检,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加强阀门、机泵等密封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更换,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加强地面检查、维护,发现有损坏或存在隐患应及时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置专人管理维护; (略) 日常环境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相关设备设施,使污水处理站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上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八)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 (略) 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 (略) 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 (略) 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

通讯地址: (略) 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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