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二次阶段性施工总结报告
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第二次阶段性施工总结报告
广州溶剂厂地块分为广州溶剂厂厂区及罐区,总占地面积为*.64m2;其中厂 (略) 黄埔区南岗 (略) 228号,占地面积为*.42m2,罐 (略) 黄埔区南岗镇南岗头东江口附近,面积为3886.22m2。
由于地块尚未明确控制性规划,从充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角度,采用第一类用地方式进行评价。
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镍、汞、铜、铅);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邻苯二*酸二(2-*基已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挥发性有机物(苯、*苯、对二*苯、间二*苯、邻二*苯、1,2-二氯*烷、1,2,3-三氯*烷、*醛)、石油烃。地下水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为苯和石油烃。
地块总修复方量为*.8m3,其中厂区包含GD区(孤立点位区)、JQ区(*醛罐与物质部区)、YS区(*酸*酯与污水处理区)、GL区(锅炉房区)四个区域共计*m3,罐区(GQ区)1312m3,污水处理池底泥(水下方)896.8m3,地下水污染面积为774m2。土壤总修复方量按污染类型分为有机污染土壤*.4m3、重金属污染土壤4651.5 m3、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土壤3292.9 m3。土壤总修复方量按修复技术分为原地异位热脱附修复*.4m3,原地异位常温解吸+集中处置中心异地处置2158.5m3,集中处置中心异地处置(含底泥)5785.9m3;表层(JQ、YS、GL三个区域)0-1m杂填土层需筛分冲洗减量修复土壤*.5m3。
按照要求,我方编制了《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2023年6月4日土地使用权人广州 (略) 组织召开了《修复方案》专家评审会。2023年8 (略) 生态环境 (略) 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了《修复方案》专家技术复核会,对《修复方案》进行第一次修改后复核。2023年8月 (略) 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修复方案》专家技术复核会,对《修复方案》进行第二次修改后复核,并在2023年8月24日完成对专家意见的修改复核,修改后的《修复方案》于2023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2023年10月24日广州溶剂地块重新完善了危险特性鉴别,2023年12月15日完善后《修复方案》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
本地块计划进行三次阶段性效果评估。
1、本项目已于2024年6月7日进行了广州溶剂厂地块第一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为GD区、GQ区污染基坑清挖和常温解吸修复后拟外运处置的土壤以及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专家评审及备案工作。
2、本报告涉及评审内容为第二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工作的施工部分,主要为除第一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外地块内剩余基坑清挖(GL区、JQ区、YS区)以及清挖后污染土壤的修复、抽出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和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工作等。
3、第三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工作为地下水抽出效果完成修复达标初判及效果评估评估监测后进行。
本项目在2024年6月27日完成了所有污染土壤清挖、修复、外运及抽出地下水的修复工作。
本项目实际清挖污染土壤方量为*.2m3,其中实际清挖有机物污染土壤方量为*.7m3,重金属污染土壤方量为4528m3,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含VOCs)土壤方量为2164.6m3,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不含VOCs)土壤方量为1919.9m3(包含污水池底泥水下方1672.8m3)。施工过程中清挖疑似污染土方量为3626.3m3,清洁土方量为*.8m3。污染地下水抽出1563m3。
本项目筛分冲洗减量修复污染土壤*.12m3,异位热脱附修复污染土壤*.81 m3,常温解吸修复污染土壤1809.77 m3(常温解吸后土壤验收合格后进行异地处置),异地处置污染土壤7047.2 m3(9868.56t)。异地处置污染土壤方式为 (略) 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污染土壤预处理添加生石灰860.36t,筛分出的筛上物为*.1m3,筛上物冲洗检测达标后于场地内暂存,后期进行地块回填。本报告土方量除标注为虚方量外,其余方量均以实方量计。
本项目修复过程中共产生9675.3m3废水,其中污染地下水抽出1563m3,基坑涌水4539.6m3,厂区遗留污水池积水103.7m3,洗车废水80m3,筛上物冲洗废水1375.8m3,热脱附生产废水1659.8m3,底泥抽出后压滤废水353.4m3。废水修复合格后进行现场回用或者外排。
本项目修复过程中水处理产生11.24t板框压滤底泥,大棚尾气处理、异位间接热脱附尾气处理产生废活性炭72.05t,尾气布袋除尘产生废旧布袋及粉尘0.825t。一并转运至广州德隆 (略) 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本项目在修复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广州溶剂厂地块分为广州溶剂厂厂区及罐区,总占地面积为*.64m2;其中厂 (略) 黄埔区南岗 (略) 228号,占地面积为*.42m2,罐 (略) 黄埔区南岗镇南岗头东江口附近,面积为3886.22m2。
由于地块尚未明确控制性规划,从充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角度,采用第一类用地方式进行评价。
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镍、汞、铜、铅);半挥发性有机物(萘、二苯并呋喃、咔唑、邻苯二*酸二(2-*基已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挥发性有机物(苯、*苯、对二*苯、间二*苯、邻二*苯、1,2-二氯*烷、1,2,3-三氯*烷、*醛)、石油烃。地下水中存在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为苯和石油烃。
地块总修复方量为*.8m3,其中厂区包含GD区(孤立点位区)、JQ区(*醛罐与物质部区)、YS区(*酸*酯与污水处理区)、GL区(锅炉房区)四个区域共计*m3,罐区(GQ区)1312m3,污水处理池底泥(水下方)896.8m3,地下水污染面积为774m2。土壤总修复方量按污染类型分为有机污染土壤*.4m3、重金属污染土壤4651.5 m3、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土壤3292.9 m3。土壤总修复方量按修复技术分为原地异位热脱附修复*.4m3,原地异位常温解吸+集中处置中心异地处置2158.5m3,集中处置中心异地处置(含底泥)5785.9m3;表层(JQ、YS、GL三个区域)0-1m杂填土层需筛分冲洗减量修复土壤*.5m3。
按照要求,我方编制了《广州溶剂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2023年6月4日土地使用权人广州 (略) 组织召开了《修复方案》专家评审会。2023年8 (略) 生态环境 (略) 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了《修复方案》专家技术复核会,对《修复方案》进行第一次修改后复核。2023年8月 (略) 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修复方案》专家技术复核会,对《修复方案》进行第二次修改后复核,并在2023年8月24日完成对专家意见的修改复核,修改后的《修复方案》于2023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2023年10月24日广州溶剂地块重新完善了危险特性鉴别,2023年12月15日完善后《修复方案》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进行了备案。
本地块计划进行三次阶段性效果评估。
1、本项目已于2024年6月7日进行了广州溶剂厂地块第一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为GD区、GQ区污染基坑清挖和常温解吸修复后拟外运处置的土壤以及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专家评审及备案工作。
2、本报告涉及评审内容为第二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工作的施工部分,主要为除第一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外地块内剩余基坑清挖(GL区、JQ区、YS区)以及清挖后污染土壤的修复、抽出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和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工作等。
3、第三次阶段性效果评估工作为地下水抽出效果完成修复达标初判及效果评估评估监测后进行。
本项目在2024年6月27日完成了所有污染土壤清挖、修复、外运及抽出地下水的修复工作。
本项目实际清挖污染土壤方量为*.2m3,其中实际清挖有机物污染土壤方量为*.7m3,重金属污染土壤方量为4528m3,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含VOCs)土壤方量为2164.6m3,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不含VOCs)土壤方量为1919.9m3(包含污水池底泥水下方1672.8m3)。施工过程中清挖疑似污染土方量为3626.3m3,清洁土方量为*.8m3。污染地下水抽出1563m3。
本项目筛分冲洗减量修复污染土壤*.12m3,异位热脱附修复污染土壤*.81 m3,常温解吸修复污染土壤1809.77 m3(常温解吸后土壤验收合格后进行异地处置),异地处置污染土壤7047.2 m3(9868.56t)。异地处置污染土壤方式为 (略) 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污染土壤预处理添加生石灰860.36t,筛分出的筛上物为*.1m3,筛上物冲洗检测达标后于场地内暂存,后期进行地块回填。本报告土方量除标注为虚方量外,其余方量均以实方量计。
本项目修复过程中共产生9675.3m3废水,其中污染地下水抽出1563m3,基坑涌水4539.6m3,厂区遗留污水池积水103.7m3,洗车废水80m3,筛上物冲洗废水1375.8m3,热脱附生产废水1659.8m3,底泥抽出后压滤废水353.4m3。废水修复合格后进行现场回用或者外排。
本项目修复过程中水处理产生11.24t板框压滤底泥,大棚尾气处理、异位间接热脱附尾气处理产生废活性炭72.05t,尾气布袋除尘产生废旧布袋及粉尘0.825t。一并转运至广州德隆 (略) 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本项目在修复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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