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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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8号

(略) 乾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2LY7630

地 ????址:黑 (略) (略) 区喇嘛甸镇新华村六道街(刘金彦房屋)?

法定代表人:宋国权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黑 (略) (略) 区喇嘛甸镇新华村六道街(刘金彦房屋)厂房内有一条正在建设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现场检查时生产线的主机、粉仓等设备已完成建设组装,地面上还有计量秤等辅助件未完成安装,现场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生产痕迹,厂区内电表显示数值为零。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确定该项目为商品混凝土制造项目,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大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第55小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我局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现场建设情况;

3.我局2024年7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7张,用于证明该企业现场建设情况以及未生产运行的情况;

4.我局2024年7月2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商品混凝土制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部分建成情况;

5.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生产厂房租期3年,年租金*元;

6.我局2024年7月26日查询并制作“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为小微企业;

7.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资产评估报告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设备资产价值为*元;

8.我局2024年7月29 (略) 人民政府公示截图各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公示;

9.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该企业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10.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查阅并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相关内容1份,证明该企业生产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1. (略) 自然资 (略) 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出 (略) 乾 (略) 厂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图片资料,用于证明该企业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

12.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制作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用于证明企业行政处罚裁量结果;

13.我局2024年8月20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14.我局2024年7月27日制作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展斌、杨光祖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则、区划、产业政策要求,经过资产评估确定该项目投资总额为*元(设备资产价值*元以及厂房租金*元),综合企业规模和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4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8号

(略) 乾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2LY7630

地 ????址:黑 (略) (略) 区喇嘛甸镇新华村六道街(刘金彦房屋)?

法定代表人:宋国权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黑 (略) (略) 区喇嘛甸镇新华村六道街(刘金彦房屋)厂房内有一条正在建设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现场检查时生产线的主机、粉仓等设备已完成建设组装,地面上还有计量秤等辅助件未完成安装,现场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生产痕迹,厂区内电表显示数值为零。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确定该项目为商品混凝土制造项目,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大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第55小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我局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现场建设情况;

3.我局2024年7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7张,用于证明该企业现场建设情况以及未生产运行的情况;

4.我局2024年7月2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商品混凝土制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部分建成情况;

5.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生产厂房租期3年,年租金*元;

6.我局2024年7月26日查询并制作“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为小微企业;

7.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资产评估报告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设备资产价值为*元;

8.我局2024年7月29 (略) 人民政府公示截图各1份,用于证明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公示;

9. (略) 乾 (略) 2024年7月26日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该企业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10.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查阅并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相关内容1份,证明该企业生产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1. (略) 自然资 (略) 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出 (略) 乾 (略) 厂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图片资料,用于证明该企业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

12.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制作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用于证明企业行政处罚裁量结果;

13.我局2024年8月20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14.我局2024年7月27日制作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展斌、杨光祖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则、区划、产业政策要求,经过资产评估确定该项目投资总额为*元(设备资产价值*元以及厂房租金*元),综合企业规模和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4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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