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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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4号

黑龙江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CT6K55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 (略) 169号新兴产业孵化器2#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桂龙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5月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徐桂龙、白英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

3.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自行监测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用于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现场提供自行监测报告情况;

6.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5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对自行监测的要求;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完成了环保验收;

8.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2023年、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2024年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9.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12份自行监测报告明细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提供的全部自行监测报告情况;

10.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制作的自行监测项目及频次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2024年7月生产情况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1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复印件1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验收;

12.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复印件2页,时间分别为2024年5月7日、5月20日,用于证明你单位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情况;

13. (略) 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你单位蒸汽用量明细表原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2024年7月生产情况;

14.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小型);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卢丽平、杨晶、岳心怡、庄凯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化工项目),已制定监测方案,监测频次未达到70%,环境违法1次,小型经济承受度,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4号

黑龙江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CT6K55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 (略) 169号新兴产业孵化器2#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桂龙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5月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徐桂龙、白英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

3.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自行监测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用于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现场提供自行监测报告情况;

6.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5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对自行监测的要求;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完成了环保验收;

8.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2023年、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2024年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9.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12份自行监测报告明细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提供的全部自行监测报告情况;

10.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制作的自行监测项目及频次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2024年7月生产情况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1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复印件1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验收;

12.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复印件2页,时间分别为2024年5月7日、5月20日,用于证明你单位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情况;

13. (略) 于2024年8月27日提供的你单位蒸汽用量明细表原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2024年7月生产情况;

14.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小型);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卢丽平、杨晶、岳心怡、庄凯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化工项目),已制定监测方案,监测频次未达到70%,环境违法1次,小型经济承受度,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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