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62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6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62号

大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8M1U4T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服务外包园A-6号A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言彪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言彪及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言彪、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闯的身份;

2.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徐言彪授权委托大庆 (略) 王闯(大庆兴化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长),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3.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外排口未排水,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5张,用于证明检查时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外排口未排水,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核查、校准,2024年5月4日、14日排水等情况;

5.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黑龙江明嘉 (略) 未按照运维合同要求,依据运行技术规范对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外排口未排水,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5月4日、14日排水等情况;

7.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2024年4-5月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4-5月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核查、校准等情况;

8.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2和2023年度在线监测仪运维合同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黑龙江明嘉 (略) 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具体事项、合同有效期限等情况,其中2024年还未签订委托运维合同;

9.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18年12月取得批复(庆高新规环审[2018]47号),2021年8月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环保手续情况;

10.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其安装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11.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振及经理王国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刘振、经理王国立的身份;

12.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振授权委托经理王国立,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13.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岗位培训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王国立具备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控设施运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14.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经济承受度为小型;

15.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3-5月份标准试剂配制原始记录1份,标准物质证书4份,用于证明5月4日、5月12日、5月14日、5月18日,5月21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COD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核查使用的标液浓度为250mg/L;4月18日14时27分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核查使用的标液浓度为45mg/L;4月23日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手工校准使用的标液浓度为60mg/L;4月24日、5月27日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手工核查及校准使用的标液浓度为1mg/L;

16.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等)运行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根据技术规范对COD、氨氮、总氮、总磷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

17.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6月4日15时55分对COD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标液核查,数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16时46分再次进行手动标液核查,数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18.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3张,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6月4日15时55分、15时58分、23时03分分别对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手动标液核查,数据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卢丽平、杨晶、岳心怡、朱成龙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提交陈述和申辩申请。申请书内容:一是设备陈旧,没有自动核查、校准功能的仪表,没有具体规范应当如何操作。二是关于COD、氨氮两台设备确实存在自动核标超出范围,未及时手动进行核查校准的情况......运维服务商一直按照不具备自动核查、校准功能的仪器运维模式来运行两台仪表,且手动核查校准情况都在误差范围内,运维的核查校准记录完备。三是在用的总磷、总氮两台在线仪表没有自动核查、校准的功能。因此无法按照规范“每进行自动标液核查,核查不通过时应当进行自动校准,校准完成再进行自动核查”,只能手动标液核查及手动校准,两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且记录完备。经研究回复如下:

申辩观点1我局不予采纳,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有技术规范,是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等)运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HJ355)。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陈旧,没有自动核查、校准功能,不是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

申辩观点2我局不予采纳,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标液核查不通过,未开展校准情况,影响在线设备的准确性,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处罚。

申辩观点3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在用的总磷、总氮两台设备没有自动核查、校准功能,且手动核查、校准频次不符合HJ355规范要求。显然你单位存在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问题,影响其准确性,应当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运行状态为运维记录不完备,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违法次数2次;修正基准为小型经济承受度,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62号

大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8M1U4T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服务外包园A-6号A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言彪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言彪及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言彪、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闯的身份;

2.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徐言彪授权委托大庆 (略) 王闯(大庆兴化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长),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3.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外排口未排水,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5张,用于证明检查时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外排口未排水,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核查、校准,2024年5月4日、14日排水等情况;

5.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黑龙江明嘉 (略) 未按照运维合同要求,依据运行技术规范对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外排口未排水,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5月4日、14日排水等情况;

7.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2024年4-5月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4-5月未按照运行技术规范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核查、校准等情况;

8.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2和2023年度在线监测仪运维合同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黑龙江明嘉 (略) 对4台(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具体事项、合同有效期限等情况,其中2024年还未签订委托运维合同;

9.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18年12月取得批复(庆高新规环审[2018]47号),2021年8月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环保手续情况;

10.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其安装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11.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振及经理王国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刘振、经理王国立的身份;

12.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振授权委托经理王国立,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13.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岗位培训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王国立具备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控设施运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14.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经济承受度为小型;

15.黑龙江明嘉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3-5月份标准试剂配制原始记录1份,标准物质证书4份,用于证明5月4日、5月12日、5月14日、5月18日,5月21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COD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核查使用的标液浓度为250mg/L;4月18日14时27分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核查使用的标液浓度为45mg/L;4月23日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手工校准使用的标液浓度为60mg/L;4月24日、5月27日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手工核查及校准使用的标液浓度为1mg/L;

16.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等)运行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根据技术规范对COD、氨氮、总氮、总磷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

17.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6月4日15时55分对COD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标液核查,数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16时46分再次进行手动标液核查,数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18.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3张,用于证明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厂6月4日15时55分、15时58分、23时03分分别对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手动标液核查,数据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卢丽平、杨晶、岳心怡、朱成龙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提交陈述和申辩申请。申请书内容:一是设备陈旧,没有自动核查、校准功能的仪表,没有具体规范应当如何操作。二是关于COD、氨氮两台设备确实存在自动核标超出范围,未及时手动进行核查校准的情况......运维服务商一直按照不具备自动核查、校准功能的仪器运维模式来运行两台仪表,且手动核查校准情况都在误差范围内,运维的核查校准记录完备。三是在用的总磷、总氮两台在线仪表没有自动核查、校准的功能。因此无法按照规范“每进行自动标液核查,核查不通过时应当进行自动校准,校准完成再进行自动核查”,只能手动标液核查及手动校准,两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且记录完备。经研究回复如下:

申辩观点1我局不予采纳,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有技术规范,是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等)运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HJ355)。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陈旧,没有自动核查、校准功能,不是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

申辩观点2我局不予采纳,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标液核查不通过,未开展校准情况,影响在线设备的准确性,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处罚。

申辩观点3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在用的总磷、总氮两台设备没有自动核查、校准功能,且手动核查、校准频次不符合HJ355规范要求。显然你单位存在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问题,影响其准确性,应当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运行状态为运维记录不完备,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违法次数2次;修正基准为小型经济承受度,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