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忻州市双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忻州市双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
1 | (略) 双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代县新高乡探马石村北侧 | (略) (略) | 山西迈 (略) | 拟在代县新高乡探马石村北侧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年设计处置病死畜禽8000吨,年产有机肥原料2000吨、年产废弃动物油脂400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车间、冷库、设备管理中心等及相关配套设施;该项目已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2-*-89-01-*);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严禁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禁止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处理规模为25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 AAO+MBR+沉淀池+消毒”处理工艺,经处理后的水质同时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后,部分回用于车辆冲洗、地面冲洗、设备清洗等环节,剩余部分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厂区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暂存池(用于非灌溉期储水)、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收集后回用 (略) 洒水抑尘,废水暂存池和事故应急池的废水经收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地面冲洗、设备清洗等环节,不得外排。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贮存库、LNG储罐区、污水处理区、事故水池、废水暂存池、车辆消毒池、油脂罐区等,厂区其余部分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措施,做好废水跑、冒、滴、漏的收集管理工作,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4、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进料破碎工序、高温化制工序及榨油工序废气采用冷凝器+除臭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标准及《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中限值;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用天然气,排放的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生物滤池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标准限值;食堂灶头配置一套高效油烟净化器,污染物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的标准限值。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中限值,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的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各产噪设备采用室内布置、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6、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污染处置措施。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及废一次性防护用品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油脂集中收集后交废油脂回收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送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7、认真履行《报告表》制定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规范排污口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并落实运营期监测方案,加强管理,建立运行台帐。 8、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与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9、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必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t/a,二氧化硫0.02t/a,氮氧化物0.163t/a,挥发性有机物0.276t/a。 | 无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 | |||||||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0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
1 | (略) 双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代县新高乡探马石村北侧 | (略) (略) | 山西迈 (略) | 拟在代县新高乡探马石村北侧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年设计处置病死畜禽8000吨,年产有机肥原料2000吨、年产废弃动物油脂400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车间、冷库、设备管理中心等及相关配套设施;该项目已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2-*-89-01-*);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严禁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禁止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处理规模为25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 AAO+MBR+沉淀池+消毒”处理工艺,经处理后的水质同时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后,部分回用于车辆冲洗、地面冲洗、设备清洗等环节,剩余部分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厂区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暂存池(用于非灌溉期储水)、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收集后回用 (略) 洒水抑尘,废水暂存池和事故应急池的废水经收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地面冲洗、设备清洗等环节,不得外排。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贮存库、LNG储罐区、污水处理区、事故水池、废水暂存池、车辆消毒池、油脂罐区等,厂区其余部分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措施,做好废水跑、冒、滴、漏的收集管理工作,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4、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进料破碎工序、高温化制工序及榨油工序废气采用冷凝器+除臭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标准及《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中限值;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用天然气,排放的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生物滤池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标准限值;食堂灶头配置一套高效油烟净化器,污染物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的标准限值。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中限值,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的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各产噪设备采用室内布置、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6、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污染处置措施。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及废一次性防护用品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油脂集中收集后交废油脂回收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送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7、认真履行《报告表》制定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规范排污口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并落实运营期监测方案,加强管理,建立运行台帐。 8、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与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9、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必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t/a,二氧化硫0.02t/a,氮氧化物0.163t/a,挥发性有机物0.276t/a。 | 无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 | |||||||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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