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以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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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以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工作要求,结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2022)要求,在广西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生产、组装、拼装)应当为其202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并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主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网址:http://**.cn,备案流程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反馈至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

二、各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行监管。

三、各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安排1名联 (略) 工信局反馈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请在2024年9月20日前将联络员回执反馈至我局(邮箱地址:*@*63.com)。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3.注册备案流程手册

4.联络员回执表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装备工业科,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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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工作要求,结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2022)要求,在广西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生产、组装、拼装)应当为其202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并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主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网址:http://**.cn,备案流程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反馈至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

二、各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行监管。

三、各县(区)、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安排1名联 (略) 工信局反馈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请在2024年9月20日前将联络员回执反馈至我局(邮箱地址:*@*63.com)。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3.注册备案流程手册

4.联络员回执表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装备工业科,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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