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启盛石英检测有限公司矿物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蚌埠启盛石英检测有限公司矿物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蚌埠 (略) 矿物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9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552-*(传真)
地址: (略) 大 (略) 之门西楼315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 | 矿物检测实验室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11号楼西楼3层317室 |
建设单位 | 蚌埠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省柏瑞 (略)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11号楼西楼3层317室,拟建设300m2矿物检测实验室,建成投产后主要开展石英、玻璃、硅、无机化工产品、萤石矿、铁矿、锂矿、铜矿、金矿、石墨矿等矿物的检测分析及水质检测等工作。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酸性废气、有机废气、氨等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收集后,经除尘工作台除尘系统处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颗粒物、非*烷总烃、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相关要求,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 2.废水 项目检测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收集后,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 (略) (略)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纯水制备产生的浓 (略) (略) 。项目废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要求。 3.固废 生活垃圾、样品边角料、废样品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商统一回收处理;破碎玻璃器皿(未沾染化学品)收集后外售处理。废酸碱液、有机废液、重金属废液、初次清洗废水、废试剂瓶及沾染化学试剂的破碎玻璃器皿、实验操作废手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废样品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存放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一般固体废弃物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4.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纯水机、搅拌器、风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选取低噪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 (略) 生 (略) 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407-*-04-0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蚌埠 (略) 矿物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9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552-*(传真)
地址: (略) 大 (略) 之门西楼315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 | 矿物检测实验室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11号楼西楼3层317室 |
建设单位 | 蚌埠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省柏瑞 (略)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11号楼西楼3层317室,拟建设300m2矿物检测实验室,建成投产后主要开展石英、玻璃、硅、无机化工产品、萤石矿、铁矿、锂矿、铜矿、金矿、石墨矿等矿物的检测分析及水质检测等工作。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酸性废气、有机废气、氨等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收集后,经除尘工作台除尘系统处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颗粒物、非*烷总烃、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相关要求,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 2.废水 项目检测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收集后,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 (略) (略)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纯水制备产生的浓 (略) (略) 。项目废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要求。 3.固废 生活垃圾、样品边角料、废样品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商统一回收处理;破碎玻璃器皿(未沾染化学品)收集后外售处理。废酸碱液、有机废液、重金属废液、初次清洗废水、废试剂瓶及沾染化学试剂的破碎玻璃器皿、实验操作废手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废样品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存放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一般固体废弃物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4.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纯水机、搅拌器、风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选取低噪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 (略) 生 (略) 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40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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