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12000吨两期高端电子功能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12000吨两期高端电子功能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云阳县锦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年产*吨(两期)高端电子功能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函》(云锦新字〔202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冶赛迪 (略) 对年产*吨(两期)高端电子功能材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冶赛迪函〔2024〕61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8月—2027年7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球形硅微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73吨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96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7吨标准煤(当量值)、*.87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和天然气。其中:消耗电力2282.*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805.09吨(当量值)、6881.50吨(等价值);消耗天然气1497.*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7吨(当量值同等价值)。
五、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十四五”期间新增能源消费量*.24吨标准煤/年(当量值)、*.44吨标准煤/年(等价值);“十五五”期间新增能源消费量*.24吨标准煤/年(当量值)、*.44吨标准煤/年(等价值)。
六、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充分挖掘项目潜在节能空间,降低项目能耗,合理利用球化炉燃气燃烧后的烟气余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水泵、风机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九、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云阳县锦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年产*吨(两期)高端电子功能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函》(云锦新字〔202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冶赛迪 (略) 对年产*吨(两期)高端电子功能材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冶赛迪函〔2024〕61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8月—2027年7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球形硅微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73吨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96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7吨标准煤(当量值)、*.87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和天然气。其中:消耗电力2282.*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805.09吨(当量值)、6881.50吨(等价值);消耗天然气1497.*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7吨(当量值同等价值)。
五、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十四五”期间新增能源消费量*.24吨标准煤/年(当量值)、*.44吨标准煤/年(等价值);“十五五”期间新增能源消费量*.24吨标准煤/年(当量值)、*.44吨标准煤/年(等价值)。
六、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充分挖掘项目潜在节能空间,降低项目能耗,合理利用球化炉燃气燃烧后的烟气余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水泵、风机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九、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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