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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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南丰县白舍镇,地块中心坐标为E116.*°,N27.*°,占地面积为3254.98平方米(合4.88亩),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调查期间本地块内已建成水利科研基地大楼,其余 (略) 面硬化及绿化;地块东侧、北部及南侧为果园及水田,西侧为省水利科研基地西大楼。

本地块在2020年之前主要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根据南丰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调查地块规划文件可知,本地块规划为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为地块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略)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江西省勘 (略) (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组织有关人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情况分析,该地块的历史沿革主要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未建设),调查中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2)通过对周边区域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及其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调查结果表明,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历史无工业生产企业,无工业废水排放,无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和填埋,无散乱加工厂等其他污染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历史至今均无对土壤环境影响明显的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因此,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该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初步调查,在规划用地的利用条件下,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利用,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可以作为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开发建设。

,江西

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南丰县白舍镇,地块中心坐标为E116.*°,N27.*°,占地面积为3254.98平方米(合4.88亩),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调查期间本地块内已建成水利科研基地大楼,其余 (略) 面硬化及绿化;地块东侧、北部及南侧为果园及水田,西侧为省水利科研基地西大楼。

本地块在2020年之前主要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根据南丰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调查地块规划文件可知,本地块规划为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为地块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略) 南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江西省勘 (略) (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组织有关人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情况分析,该地块的历史沿革主要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未建设),调查中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2)通过对周边区域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及其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调查结果表明,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历史无工业生产企业,无工业废水排放,无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和填埋,无散乱加工厂等其他污染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历史至今均无对土壤环境影响明显的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因此,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该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初步调查,在规划用地的利用条件下,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利用,江西省水利科学科研基地东大楼用地地块可以作为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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