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钢片区大坪山V14-1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重钢片区大坪山V14-1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1)重钢片区大坪山V14-1地块 (略) (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 (略) 北侧,占地面积*.39平方米;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 (略) 与交通设施用地;分别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个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2)详细调查阶段分4个阶段实施了样品采集工作,共计设置了218个土壤点位,10个地下水点位;送检683个土壤样品,7个地下水样品,同步送检土壤平行样86个、地下水平行样3个,土壤运输空白样4组、土壤全程序空白样4组、地下水运输空白样3组、地下水全程序空白样3组。土壤检测因子包括GB *-2018表1中所有项目、表2中锑、石油烃(C10-C40)以及pH、锌、锰、可溶性氟化物;共布设了10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并送检了7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pH、砷、汞、六价铬、总铬、铅、镉、铜、锌、镍、苯、*苯、二*苯、*苯、苯*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苯并[a,h]蒽、萘、茚并[1,2,3-c,d]芘、荧蒽、石油烃(C10-C40)、二苯并[a,h]蒽、氯仿、?、锑、锰。
(3)两阶段调查结果显示第一类用地区域内部分土壤样品中砷、六价铬、铅、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砷、六价铬、铅、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等7种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管制值;第二类用地区域内部分土壤样品中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项目地块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测因子锰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
(4)结合地块特征,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式进行修复范围估算,调查地块内污染土壤面积约5715~8569平方米,污染土壤方量约*~*.5立方米;
(5)依据渝环办[2022]97号文件要求,若地块内土壤处置方式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则不需进行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若处置方式为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方式,则需要进行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需鉴别的面积1104~2090平方米,需鉴别的方量为3207~6018立方米。
(6)结合调查地块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调查分析及规划,截止2024年9月,调查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功能,也无作为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规划,地下水无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报告认为调查地块在不涉及地下水饮用功能的条件下,无需对地下水进行修复,若今后改变地下水规划条件,则需重新对地下水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论确定下一步地下水管控或修复方案。
(7)依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经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工作确定,评估范围内得分51分,均属于中度污染地块。
(1)重钢片区大坪山V14-1地块 (略) (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 (略) 北侧,占地面积*.39平方米;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 (略) 与交通设施用地;分别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个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2)详细调查阶段分4个阶段实施了样品采集工作,共计设置了218个土壤点位,10个地下水点位;送检683个土壤样品,7个地下水样品,同步送检土壤平行样86个、地下水平行样3个,土壤运输空白样4组、土壤全程序空白样4组、地下水运输空白样3组、地下水全程序空白样3组。土壤检测因子包括GB *-2018表1中所有项目、表2中锑、石油烃(C10-C40)以及pH、锌、锰、可溶性氟化物;共布设了10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并送检了7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pH、砷、汞、六价铬、总铬、铅、镉、铜、锌、镍、苯、*苯、二*苯、*苯、苯*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苯并[a,h]蒽、萘、茚并[1,2,3-c,d]芘、荧蒽、石油烃(C10-C40)、二苯并[a,h]蒽、氯仿、?、锑、锰。
(3)两阶段调查结果显示第一类用地区域内部分土壤样品中砷、六价铬、铅、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砷、六价铬、铅、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等7种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管制值;第二类用地区域内部分土壤样品中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项目地块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测因子锰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
(4)结合地块特征,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式进行修复范围估算,调查地块内污染土壤面积约5715~8569平方米,污染土壤方量约*~*.5立方米;
(5)依据渝环办[2022]97号文件要求,若地块内土壤处置方式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则不需进行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若处置方式为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方式,则需要进行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需鉴别的面积1104~2090平方米,需鉴别的方量为3207~6018立方米。
(6)结合调查地块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调查分析及规划,截止2024年9月,调查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功能,也无作为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规划,地下水无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报告认为调查地块在不涉及地下水饮用功能的条件下,无需对地下水进行修复,若今后改变地下水规划条件,则需重新对地下水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论确定下一步地下水管控或修复方案。
(7)依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经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工作确定,评估范围内得分51分,均属于中度污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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