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南安市梓鑫石材有限公司年增产水泥标砖7000万块、艺术砖5万m2、新型建材55万m2及瓷砖胶100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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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南安市梓鑫石材有限公司年增产水泥标砖7000万块、艺术砖5万m2、新型建材55万m2及瓷砖胶100t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略) 年增产水泥标砖*块、艺术砖*m2、新型建材*m2及瓷砖胶100t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增产水泥标砖*块、艺术砖*m2、新型建材*m2及瓷砖胶100t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中泰(石井)石材加工集中区(苏内村)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喆枘鑫(厦门)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场所,不新增厂房及用地面积。扩建后总投资*元,总占地*m2,总建筑面积*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扩建项目外排污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纳入中泰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出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一级A标准后回用于中泰石材集控区绿化、道路和灌溉等用水,不外排。

  6.2废气

  扩建项目玻璃破碎、陶瓷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项目水泥砖、新型环保砖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中颗粒物相关排放限值;厂界粉尘从严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中颗粒物相关排放限值。

  项目使用乳液、不饱和树脂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非*烷总烃排放标准,UV打印使用油墨产生的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界非*烷总烃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1小时排放浓度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厂区监控点浓度(8.0mg/m3),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相关标准(30.0mg/m3);软石烘干线燃烧废气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规定的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一般固废贮存间,不合格产品和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废网 (略) 进行回收;部分沉淀 (略) (略) 清运处置,部分污泥回用于生产;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间,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破损空桶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略) 年增产水泥标砖*块、艺术砖*m2、新型建材*m2及瓷砖胶100t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增产水泥标砖*块、艺术砖*m2、新型建材*m2及瓷砖胶100t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中泰(石井)石材加工集中区(苏内村)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喆枘鑫(厦门)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场所,不新增厂房及用地面积。扩建后总投资*元,总占地*m2,总建筑面积*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扩建项目外排污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纳入中泰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出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一级A标准后回用于中泰石材集控区绿化、道路和灌溉等用水,不外排。

  6.2废气

  扩建项目玻璃破碎、陶瓷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项目水泥砖、新型环保砖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中颗粒物相关排放限值;厂界粉尘从严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中颗粒物相关排放限值。

  项目使用乳液、不饱和树脂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非*烷总烃排放标准,UV打印使用油墨产生的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界非*烷总烃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1小时排放浓度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厂区监控点浓度(8.0mg/m3),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相关标准(30.0mg/m3);软石烘干线燃烧废气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规定的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一般固废贮存间,不合格产品和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废网 (略) 进行回收;部分沉淀 (略) (略) 清运处置,部分污泥回用于生产;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间,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破损空桶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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