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雨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五金卫浴配件13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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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雨滴卫浴有限公司年产五金卫浴配件130万件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五金卫浴配件*件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五金卫浴配件*件

  二、建设地点: (略) 美林街道溪 (略) 1111号11幢(1楼)(扶茂工业园区中心片区)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五、项目概况:

  本公司拟租赁 (略) 闲置厂房一楼,从事五金卫浴配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指标参考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 (略) (略)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切割废气和抛光废气,切割废气采用湿法处理,小颗粒被捕集,大颗粒在设备周边沉降;抛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20m。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监控要求,抛光工序产生的未被收集处理的颗粒物及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监控要求。

  6.3噪声

  项目位于 (略) (略) 1111号11幢(1楼),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昼间标准(夜间不生产),敏感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地面收集的金属颗粒收集后外售给相关企业;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含乳化油的金属颗粒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乳化油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五金卫浴配件*件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五金卫浴配件*件

  二、建设地点: (略) 美林街道溪 (略) 1111号11幢(1楼)(扶茂工业园区中心片区)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五、项目概况:

  本公司拟租赁 (略) 闲置厂房一楼,从事五金卫浴配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指标参考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 (略) (略)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切割废气和抛光废气,切割废气采用湿法处理,小颗粒被捕集,大颗粒在设备周边沉降;抛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20m。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监控要求,抛光工序产生的未被收集处理的颗粒物及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监控要求。

  6.3噪声

  项目位于 (略) (略) 1111号11幢(1楼),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昼间标准(夜间不生产),敏感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地面收集的金属颗粒收集后外售给相关企业;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含乳化油的金属颗粒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乳化油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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