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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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18日至 2024年09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迁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增 (略) )

项目概况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增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荔 (略) 1号。项目占地面积39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建 (略) 床位数300张,门/急诊量为1500人次/天。项目员工人数312人,院区内设食堂,全年工作3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其中急诊、住院部24小时/天,门诊8小时/天。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医疗废水、食堂含油废水、浓水、锅炉定期排水、生活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经市 (略) 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
(二)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备用发电机产生的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食堂产生的油烟,其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型规模标准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东南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18日至 2024年09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迁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增 (略) )

项目概况

(略) 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增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荔 (略) 1号。项目占地面积39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建 (略) 床位数300张,门/急诊量为1500人次/天。项目员工人数312人,院区内设食堂,全年工作3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其中急诊、住院部24小时/天,门诊8小时/天。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医疗废水、食堂含油废水、浓水、锅炉定期排水、生活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经市 (略) 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
(二)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备用发电机产生的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食堂产生的油烟,其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型规模标准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东南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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