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XE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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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XE5号



当事人名称:宣恩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DRK56

住所:宣恩县沙道沟镇松坪安置点创业致富园二期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权念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4年5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吴权念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宣恩县 (略)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5月1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张、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生产情况以及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5月17日吴权念提供的项目投资额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总投资的情况;

4.2024年5月17日《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服装印花建设项目生产区域划分情况;

5.2024年7月17 (略) 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2023年收支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已经生产经营的情况;

6.2024年7月30日吴权念提供的《关于印花服装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宣环审〔2024〕7号复印件1份、永发印花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截图1份、固定污染染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49FDRK*W)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魏曾波、覃丽蓉、陈昱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及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于2024年7月2日取得《关于永发服装印花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宣环审〔2024〕7号),2024年7月25日填报排污登记表,2024年7月29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验收意见。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州环不罚告字〔2024〕XE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略)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后续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按要求处理到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当事人名称:宣恩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DRK56

住所:宣恩县沙道沟镇松坪安置点创业致富园二期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权念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4年5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吴权念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宣恩县 (略)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5月1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张、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生产情况以及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5月17日吴权念提供的项目投资额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总投资的情况;

4.2024年5月17日《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服装印花建设项目生产区域划分情况;

5.2024年7月17 (略) 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2023年收支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已经生产经营的情况;

6.2024年7月30日吴权念提供的《关于印花服装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宣环审〔2024〕7号复印件1份、永发印花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截图1份、固定污染染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49FDRK*W)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魏曾波、覃丽蓉、陈昱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服装印花厂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及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于2024年7月2日取得《关于永发服装印花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宣环审〔2024〕7号),2024年7月25日填报排污登记表,2024年7月29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验收意见。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州环不罚告字〔2024〕XE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略)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后续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按要求处理到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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