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策克电子口岸大数据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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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策克电子口岸大数据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额水保公字〔2024〕31号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 (略) 策克电子口岸大数据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额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83-*(额济纳旗水务局水政科)

序号

文件名称

技术评审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

1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额水保承〔2024〕21号 )



报批版-盖章版完整版.pdf策克大数据中心技术审查意见.pdf批复.pdf

额水保公字〔2024〕31号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永鑫 (略) 策克电子口岸大数据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额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83-*(额济纳旗水务局水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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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

1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额水保承〔202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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