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鸿固废处置81号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鸿固废处置81号
常州嘉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MPG9H3G
住址: (略) 金坛区金城镇白龙 (略) 9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接信访举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投诉人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调查,你单位指使员工王*滨驾驶车牌号苏DFZ890的卡车,分别于2024年7月20日、7月21 (略) (略) 的收集来的15.833吨(15个吨袋)一般固废废型砂运至指前镇丰产村岗头村地块,并组织人员在现场实施倾倒、填埋。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4日、对举报人王*滨、8月15日对常州嘉鸿 (略) 总经理季*伟、8月20日对周*庆、8月2 (略) (略) 生产厂长胡*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8月14日、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3张;常州嘉鸿 (略) 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复印件2份;常州嘉鸿 (略) 过磅重量清单4份;常州嘉鸿 (略) 驾驶员王*滨工资支付截图1份; (略) (略) 环评批复1份; (略) (略) 环评复印件(部分内容)1份; (略) (略) 发货清单和发票复印件1份;常州嘉鸿 (略) ,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相关人员周*庆驾驶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王*滨,常州嘉鸿 (略) 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季*伟,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吴*、生产厂长胡*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倾倒填埋的一般工业固废开挖清运,妥善处置并对造成生态损害情况履行修复义务。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常州嘉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MPG9H3G
住址: (略) 金坛区金城镇白龙 (略) 9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接信访举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投诉人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调查,你单位指使员工王*滨驾驶车牌号苏DFZ890的卡车,分别于2024年7月20日、7月21 (略) (略) 的收集来的15.833吨(15个吨袋)一般固废废型砂运至指前镇丰产村岗头村地块,并组织人员在现场实施倾倒、填埋。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4日、对举报人王*滨、8月15日对常州嘉鸿 (略) 总经理季*伟、8月20日对周*庆、8月2 (略) (略) 生产厂长胡*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8月14日、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3张;常州嘉鸿 (略) 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复印件2份;常州嘉鸿 (略) 过磅重量清单4份;常州嘉鸿 (略) 驾驶员王*滨工资支付截图1份; (略) (略) 环评批复1份; (略) (略) 环评复印件(部分内容)1份; (略) (略) 发货清单和发票复印件1份;常州嘉鸿 (略) ,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相关人员周*庆驾驶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王*滨,常州嘉鸿 (略) 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季*伟,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吴*、生产厂长胡*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倾倒填埋的一般工业固废开挖清运,妥善处置并对造成生态损害情况履行修复义务。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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