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增城市高新双江净水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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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增城市高新双江净水剂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略) 高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19日至 2024年09月2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高 (略) 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高 (略)

项目概况

城市高 (略) 改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塘边村中心埔( (略) 2号)。原项目年产液体硫酸铝5400吨,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1〕246号)并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增环管验字(2001)59号),原项目产品已于2019年停产,现拟在原厂址改扩建,年产液体聚合氯化铝*吨、液体硫酸铝*吨、液体焦亚硫酸钠*吨、液体聚合硫酸铁*吨。项目占地面积为741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员工人数20人,实行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60天。厂内设宿舍,不设食堂。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
(一)营运期,项目清洗废水大部分回用至生产不外排,小部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




  (略) 高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19日至 2024年09月2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高 (略) 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高 (略)

项目概况

城市高 (略) 改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塘边村中心埔( (略) 2号)。原项目年产液体硫酸铝5400吨,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1〕246号)并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增环管验字(2001)59号),原项目产品已于2019年停产,现拟在原厂址改扩建,年产液体聚合氯化铝*吨、液体硫酸铝*吨、液体焦亚硫酸钠*吨、液体聚合硫酸铁*吨。项目占地面积为741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员工人数20人,实行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60天。厂内设宿舍,不设食堂。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
(一)营运期,项目清洗废水大部分回用至生产不外排,小部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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