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处理100万吨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年处理100万吨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恒泰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 (略) 编制的《年处理*吨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2日第3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11.*元, (略) 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及建筑新材料产业园勤业街西侧、 (略) 北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1.467″,北纬43°38′12.836")进行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年处理*吨固废再生粗细骨料及掺合料生产线及年产*立方免烧砖生产线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同时配套建设2座水泥粉罐(1座100吨、1座50吨)、1座原料和1座成品库房、设备车间、原料堆场、成品堆场、研发中心、1间危废暂存间等储运工程和辅助工程。建成后年产*吨再生细骨料、*吨再生粗骨料、*吨再生掺和料及*立方米免烧砖。项目原料来源 (略) 及周边大型施工和建筑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固废(炉渣、粉煤灰)。固废再生粗细骨料及掺合料生产线生产工艺:人工初选、卸料—给料—一次破碎—磁选—筛分—二次破碎—粉磨;免烧砖生产线生产工艺:计量—搅拌—压制成型—养护。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消纳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破碎、筛分、粉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收集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限值要求;水泥粉罐进料粉尘、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建设全封闭式库房及全封闭式料棚并设置喷淋降尘,同时采取密闭式输送、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等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及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中,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现有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固废分拣废弃料、金属废料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合格品及除尘器收尘回用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9.81吨/年,从2023年达坂城区3745台燃煤供暖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危废暂存点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处理*吨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新疆恒泰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 (略) 编制的《年处理*吨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2日第3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11.*元, (略) 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及建筑新材料产业园勤业街西侧、 (略) 北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1.467″,北纬43°38′12.836")进行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年处理*吨固废再生粗细骨料及掺合料生产线及年产*立方免烧砖生产线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同时配套建设2座水泥粉罐(1座100吨、1座50吨)、1座原料和1座成品库房、设备车间、原料堆场、成品堆场、研发中心、1间危废暂存间等储运工程和辅助工程。建成后年产*吨再生细骨料、*吨再生粗骨料、*吨再生掺和料及*立方米免烧砖。项目原料来源 (略) 及周边大型施工和建筑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固废(炉渣、粉煤灰)。固废再生粗细骨料及掺合料生产线生产工艺:人工初选、卸料—给料—一次破碎—磁选—筛分—二次破碎—粉磨;免烧砖生产线生产工艺:计量—搅拌—压制成型—养护。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消纳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破碎、筛分、粉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收集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限值要求;水泥粉罐进料粉尘、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建设全封闭式库房及全封闭式料棚并设置喷淋降尘,同时采取密闭式输送、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等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及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中,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现有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固废分拣废弃料、金属废料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合格品及除尘器收尘回用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9.81吨/年,从2023年达坂城区3745台燃煤供暖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危废暂存点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处理*吨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