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不予罚字〔2024〕3-1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予罚字〔2024〕3-1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新疆和钢 (略)
法定代表人:刘理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4
地址:和静县铁尔曼区
我局于202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烧结机头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粉尘仪设置光程为2.5米,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粉尘仪设备光源向左偏斜,粉尘仪应显示数据为满量程100mg/m3,实际显示数据为7.3mg/m3,存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新疆和钢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 (略) 生态环境 (略) 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新疆 (略) 刘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 (略) 职工, (略) 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关于新疆 (略) 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函〔2009〕30号),《关于新疆 (略) 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267号), (略) 环评执行情况;
5.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营合同》, (略) 委托新疆 (略) 运维在线监测情况。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略) 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于2024年6月4日对粉尘仪激光发射器光源进行拆解、紧固,并执行每周巡检,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请求免予处罚。
经研究,以上陈述申辩内容属实,经调查,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4日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当事人名称:新疆和钢 (略)
法定代表人:刘理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4
地址:和静县铁尔曼区
我局于202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烧结机头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粉尘仪设置光程为2.5米,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粉尘仪设备光源向左偏斜,粉尘仪应显示数据为满量程100mg/m3,实际显示数据为7.3mg/m3,存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新疆和钢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 (略) 生态环境 (略) 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新疆 (略) 刘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 (略) 职工, (略) 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关于新疆 (略) 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函〔2009〕30号),《关于新疆 (略) 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267号), (略) 环评执行情况;
5.你公司生态环境部长葛守宏2024年6月6日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营合同》, (略) 委托新疆 (略) 运维在线监测情况。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略) 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于2024年6月4日对粉尘仪激光发射器光源进行拆解、紧固,并执行每周巡检,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请求免予处罚。
经研究,以上陈述申辩内容属实,经调查,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4日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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