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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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3号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刘*林,地址:临泉县邢塘街道牛庄社区牛庄国能发电厂斜对面。

2024年6月25日,生态环境 (略) 承包的临泉县 (略) “国能生物发电废灰临时堆放综合利用环保建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通报检查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通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5日部帮扶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承包国能生物发电废灰临时堆放综合利用环保建材建设项目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激光式粉尘仪激光板原有三个固定螺丝,现场检查时只有一个螺丝钉进行固定, (略) 没有完全射入到烟道内,测量结果发生偏移,测量结果与实际不一致,未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临泉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针对部帮扶督察组检查发现问题的核查及询问情况。

3.你公司运维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照部帮扶督察组要求整改完成。

5.你公司租赁的项目环评文件及验收手续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租赁项目履行的环保手续。

6.关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突出环境问题的交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7.你公司皖阜环(临)罚〔2024〕9号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次数2次。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22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2次:裁量分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照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元,经研究,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刘*林,地址:临泉县邢塘街道牛庄社区牛庄国能发电厂斜对面。

2024年6月25日,生态环境 (略) 承包的临泉县 (略) “国能生物发电废灰临时堆放综合利用环保建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通报检查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通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5日部帮扶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承包国能生物发电废灰临时堆放综合利用环保建材建设项目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激光式粉尘仪激光板原有三个固定螺丝,现场检查时只有一个螺丝钉进行固定, (略) 没有完全射入到烟道内,测量结果发生偏移,测量结果与实际不一致,未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临泉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针对部帮扶督察组检查发现问题的核查及询问情况。

3.你公司运维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照部帮扶督察组要求整改完成。

5.你公司租赁的项目环评文件及验收手续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租赁项目履行的环保手续。

6.关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突出环境问题的交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7.你公司皖阜环(临)罚〔2024〕9号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次数2次。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22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2次:裁量分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照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元,经研究,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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