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国家高速公路旧关至太原晋冀界至寿阳蔡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青银国家高速公路旧关至太原晋冀界至寿阳蔡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西交控太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山西交控太 (略) (略) 关于申请审批〈青银国 (略) 旧关至太原(晋冀界至寿阳蔡庄)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晋交控太旧改扩建发〔2024〕6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56.4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0.9,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9%。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0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涉及征占用耕地、林地等用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并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七)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联系人:崔雷廷(0351-*)
附件:青银国 (略) 旧关至太原(晋冀界至寿阳蔡庄)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寿阳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郊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平定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交控太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山西交控太 (略) (略) 关于申请审批〈青银国 (略) 旧关至太原(晋冀界至寿阳蔡庄)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晋交控太旧改扩建发〔2024〕6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56.4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0.9,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9%。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0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涉及征占用耕地、林地等用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并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七)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联系人:崔雷廷(0351-*)
附件:青银国 (略) 旧关至太原(晋冀界至寿阳蔡庄)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寿阳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郊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平定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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