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1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广西 (略) 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黄豆芽,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甜豆角,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甜豆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3: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螺丝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4:大姜,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螺丝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2024年5月6日,广西大新 (略) 从黄凤春购黄豆芽7.5千克,进货价*/千克,并以*/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 (略) 江南区清汝蔬菜批发部购进大姜14.5千克,进货价13. 8元/千克,并以19.16 元/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 (略) 海吉 (略) 场E3东-27号的熊大蔬菜批发部购进螺丝椒11.5千克,进货价4元/千克,并以*/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从大新 (略) 场农户购进5.3千克甜豆角,进货价10元/千克,并以13. 96元/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广西大新 (略) 已向供货者索取进货票据。经核算,广西大新 (略) 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违法所得*。由于上述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截止6月30日,上述食用农产品召回0千克。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
2.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户施肥和采收的间隔时间较短
整改情况:1.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2.主动通知该批次农产品的供应商。2024年7月2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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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1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广西 (略) 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黄豆芽,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甜豆角,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甜豆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3: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螺丝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4:大姜,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时间:2024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广西 (略) 。该批次螺丝椒,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2024年5月6日,广西大新 (略) 从黄凤春购黄豆芽7.5千克,进货价*/千克,并以*/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 (略) 江南区清汝蔬菜批发部购进大姜14.5千克,进货价13. 8元/千克,并以19.16 元/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 (略) 海吉 (略) 场E3东-27号的熊大蔬菜批发部购进螺丝椒11.5千克,进货价4元/千克,并以*/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从大新 (略) 场农户购进5.3千克甜豆角,进货价10元/千克,并以13. 96元/千克的销售价用于店内经营。广西大新 (略) 已向供货者索取进货票据。经核算,广西大新 (略) 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违法所得*。由于上述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截止6月30日,上述食用农产品召回0千克。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
2.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户施肥和采收的间隔时间较短
整改情况:1.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2.主动通知该批次农产品的供应商。2024年7月2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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