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4〕89号关于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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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许准〔2024〕89号关于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临安区潜川镇人民政府: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4〕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本项 (略) 临安区潜川镇,工程涉及竺溪河道整治,总长度5.8km,起点为海龙村建新桥(起点桩号K0+000.00),终点为牧亭村小溪口桥(终点桩号K5+680.00),其中支流120m。属于新建工程。项目主要由堤防工程、堰坝工程、景观工程、附属工程和清淤工程组成。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458m、加固堤防1329m、重建堤防74m、新建护岸791m;新建堰坝3座,改造堰坝2座;新建生态亲水节点4处、堤 (略) 1837m、节点绿化1934m2、岸线绿化7503m2;新建机耕桥1座、穿堤涵管4处、配套设施33套、河道清淤2370m。总用地面积3.66hm2,其中永久占地1.63hm2,临时占地2.03hm2,涉及林地占用、临时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结果需告知我局。项目计划于2024年10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建设总工期6个月。工程总投资1468.*元,其中土建投资1185.*元。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3.66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4.*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3.*m3,石方0.*m3;填方1.*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0.*m3,石方0.*m3;开挖自身利用1.*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0.*m3,石方0.*m3;无借方;余方2.*m3,均为一般土方。

(二)基本同意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2.*m3,外运至潜川镇塔山村低洼农田填高使用。后续设计和施工中,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相应防护措施。余方外运前需到城管部门办理渣土运输相关手续,报我局备案。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6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预测时段内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01.81t;背景土壤流失量为 16.33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85.48t。

五、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3.66hm2,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表土剥离范围共计2.46hm2,剥离总量0.*m3,回覆总量0.*m3,主要后期用于工程临时占地覆土及景观工程绿化覆土。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5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堤防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57hm2,主要为新建、加固、重建堤防及新建护岸占地。防治措施主要包括透水铺装、表土剥离、表土回覆、绿化恢复;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土地整治、抚育管理、临时排水沟、沉沙池、 (略) 苫盖。

Ⅱ区-堰坝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04hm2,主要为新建、加固堰坝占地。防治措施 (略) 苫盖。

Ⅲ区-景观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05hm2,主要为新建生态亲水节点及绿化占地。防治措施包括综合绿化、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 (略) 苫盖。

Ⅳ区-施工场地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0hm2,主要为施工场地占地。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种植绿化、 (略) 苫盖。

Ⅴ区-施工便道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0.80hm2,主要为施 (略) 占地。防治措 (略) 苫盖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86.*元,其中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9.*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等文件,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元。

十一、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十二、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主体工程开工时,应当一并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交底;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附件: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联系人: (略) 临安区潜川镇人民政府 *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

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 (略) 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 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略) 临安区潜川镇人民政府: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4〕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本项 (略) 临安区潜川镇,工程涉及竺溪河道整治,总长度5.8km,起点为海龙村建新桥(起点桩号K0+000.00),终点为牧亭村小溪口桥(终点桩号K5+680.00),其中支流120m。属于新建工程。项目主要由堤防工程、堰坝工程、景观工程、附属工程和清淤工程组成。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458m、加固堤防1329m、重建堤防74m、新建护岸791m;新建堰坝3座,改造堰坝2座;新建生态亲水节点4处、堤 (略) 1837m、节点绿化1934m2、岸线绿化7503m2;新建机耕桥1座、穿堤涵管4处、配套设施33套、河道清淤2370m。总用地面积3.66hm2,其中永久占地1.63hm2,临时占地2.03hm2,涉及林地占用、临时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结果需告知我局。项目计划于2024年10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建设总工期6个月。工程总投资1468.*元,其中土建投资1185.*元。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3.66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4.*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3.*m3,石方0.*m3;填方1.*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0.*m3,石方0.*m3;开挖自身利用1.*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0.*m3,石方0.*m3;无借方;余方2.*m3,均为一般土方。

(二)基本同意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2.*m3,外运至潜川镇塔山村低洼农田填高使用。后续设计和施工中,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相应防护措施。余方外运前需到城管部门办理渣土运输相关手续,报我局备案。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6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预测时段内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01.81t;背景土壤流失量为 16.33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85.48t。

五、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3.66hm2,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表土剥离范围共计2.46hm2,剥离总量0.*m3,回覆总量0.*m3,主要后期用于工程临时占地覆土及景观工程绿化覆土。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5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堤防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57hm2,主要为新建、加固、重建堤防及新建护岸占地。防治措施主要包括透水铺装、表土剥离、表土回覆、绿化恢复;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土地整治、抚育管理、临时排水沟、沉沙池、 (略) 苫盖。

Ⅱ区-堰坝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04hm2,主要为新建、加固堰坝占地。防治措施 (略) 苫盖。

Ⅲ区-景观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05hm2,主要为新建生态亲水节点及绿化占地。防治措施包括综合绿化、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 (略) 苫盖。

Ⅳ区-施工场地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0hm2,主要为施工场地占地。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种植绿化、 (略) 苫盖。

Ⅴ区-施工便道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0.80hm2,主要为施 (略) 占地。防治措 (略) 苫盖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86.*元,其中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9.*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等文件,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元。

十一、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十二、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主体工程开工时,应当一并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交底;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附件: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联系人: (略) 临安区潜川镇人民政府 *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

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临安区全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潜川镇“天目耕织”农村水系整治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 (略) 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 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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