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1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予以公告。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序号:1
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北大荒集团黑 (略) 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牡环水许〔2024〕4号
发文时间:2024年9月20日
二、审批决定全文:见附件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略) 517号
邮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1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予以公告。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序号:1
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北大荒集团黑 (略) 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牡环水许〔2024〕4号
发文时间:2024年9月20日
二、审批决定全文:见附件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略) 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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