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漳台行审农林水〔2024〕1015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
你单位《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207-*-04-01-*)及要求审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及修编后的《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4.9392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5327hm2,临时占地面积3.6015hm2(其中3.4065hm2位于红线外,0.195hm2位于红线内)。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2条排洪渠( (略) 排洪渠、1#排洪渠)、1条排洪暗涵,排洪渠及排洪暗涵全长约3.107km;排洪渠沿线配套5座箱涵,11座跌水。工程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约15.*m3,总开挖土石方量13.*m3,总回填土方量2.*m3,余方11.*m3,其中0.*m3表土运往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负责建设的漳州台商投 (略) ( (略) —海沧区段)南侧公共绿地项目用于绿化覆土使用;10.*m3土方运往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负责建设的漳州台商投资区将军大道以东、新324国道以南地块场地平整项目工程回填使用。土石方经调配后基本平衡,施工期间和土石方运输期间所产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负责。项目总投资*元,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39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投资为53.*元,本项目属于防洪工程,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免征范围及条件,因此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和时段、内容、方法以及点位布设。
三、有关要求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建设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水土保持方案不包括相应拆迁安置工程。
(二)应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相应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含临时弃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每年3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五)所需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根据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不能替代主体设计审查,主体设计审查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案批准后,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19日
漳台行审农林水〔2024〕1015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
你单位《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207-*-04-01-*)及要求审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及修编后的《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社头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4.9392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5327hm2,临时占地面积3.6015hm2(其中3.4065hm2位于红线外,0.195hm2位于红线内)。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2条排洪渠( (略) 排洪渠、1#排洪渠)、1条排洪暗涵,排洪渠及排洪暗涵全长约3.107km;排洪渠沿线配套5座箱涵,11座跌水。工程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约15.*m3,总开挖土石方量13.*m3,总回填土方量2.*m3,余方11.*m3,其中0.*m3表土运往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负责建设的漳州台商投 (略) ( (略) —海沧区段)南侧公共绿地项目用于绿化覆土使用;10.*m3土方运往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负责建设的漳州台商投资区将军大道以东、新324国道以南地块场地平整项目工程回填使用。土石方经调配后基本平衡,施工期间和土石方运输期间所产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漳州台商投资区 (略) 负责。项目总投资*元,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39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投资为53.*元,本项目属于防洪工程,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免征范围及条件,因此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和时段、内容、方法以及点位布设。
三、有关要求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建设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水土保持方案不包括相应拆迁安置工程。
(二)应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相应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含临时弃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每年3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五)所需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根据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不能替代主体设计审查,主体设计审查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案批准后,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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