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单位(管理处):
《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能,根据《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新区各单位),包括赣江新区所有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债券)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制定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区工管办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公务用车等的配置、使用及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赣江新区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并接受新区财政金融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区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接受新区财政金融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设置国有资产账簿,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格式在资产模块中建立资产信息卡,如实登记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保证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新增配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在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当中,资产数量、价值、使用状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如实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部门决算和部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在相关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基础设施类等资产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符合资产清查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补充登记要件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会计档案保管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审批事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专人保管,按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新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系,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盘点、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新区各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新区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二节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新区各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遵循保障履职需要、厉行节约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制定(见附表1)。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会同相关赣江新区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等配置标准,按照中央、省、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资产配置方式及配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新区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按照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对存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不得新增配置同类资产。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剂、租用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资产配置程序。
(一)资产调剂。调剂是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需求,通过无偿调拨、划转等方式,为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按照新区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方式履行审批程序。
(二)资产租用。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租用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略) 场化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新区有关规定。
(三)资产购置。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
(四)接受捐赠。新区各单位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资产配置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组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模块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形成《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附表2),作为单位、主管部门、新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组编制、审核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存量资产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单位实际需求等,填写《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单位申报表)》(附表3)。并随同单位的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突破资产配置控制数的,要作出具体说明,陈述理由。
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区各单位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前,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送新区财政金融局。
第二十八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组根据单位的申报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对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或不按预算项目内容配置资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新区各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款的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共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履职在用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区各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公物仓管理,防止闲置资产过剩或随意丢弃现象发生。
第二节 单位自用资产
第三十六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以自用为主,主要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确保自用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移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三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捐赠资产的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节 出租出借资产
第四十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也不得在出租出借资产的同时,另行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四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在*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组备案;单项或批量在*元(含)至*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后,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需报新区党工委审核。
第四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表4);
(二)租金评估报告;
(三)草拟的出租出借合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共享共用资产
第四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是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工作,包括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并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及时更新国有资产动态。将单位闲置资产转入公物仓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节 对外投资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在*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组备案;单项或批量在*元(含)至*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后,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需报新区党工委审核。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四)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报告;
(七)涉及股权变动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
(七)闲置资产;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的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元以下的资产。
(二)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的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元(含)至*元以下的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三)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新区财政金融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的重大国有资产:
1.房屋、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2.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3.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
4.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元及以上的资产;
5.向新区所属及委托管理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
6.需提请新区管委会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第五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单位申报。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所需处置的资产数量、金额,将拟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进行公示(附表5),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 (略) 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资产处置申请及评估情况(附表6、7),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对资产处置的事项、理由、依据和处置方式等作重点说明。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批范围内事项进行审批;对审批范围外的事项,提出明确处置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
(三)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新区财政金融局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办公用房(附表8)及公务用车,须报经新区工管办审核后,报送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
(四)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及时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其中,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应 (略) 进行。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后,单位应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变更登记与账务处理。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附表9)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不得对所处置国有资产的总量进行分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明细表和财务台账数据。
第二节 无偿划转资产
第五十九条 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履行审批手续。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新区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二)新区各单位向新区所属及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三)新区各单位跨级次向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对无偿接收中央或省、 (略) 县单位国有资产的,按照划出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附表10);
(二)划入方同意接收的材料。其中,由赣江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划入方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材料;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由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六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新区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新区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对外捐赠应当依据捐赠双方签署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六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转 让
第六十三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新区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 (略) 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危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六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拟与受让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置 换
第六十六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七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报 废
第六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新区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新区各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当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采取比价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附表11);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外购软件使用权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及构筑物报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确定为危房需拆除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
2.因政府规划需要征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通知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节 损失核销
第七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新区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 (略) 理赔情况说明),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 (略) 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对损失核销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六章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第七十四条 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拆除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新区国库。
第七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主管部门及新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十七条 新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新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侵吞国有资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单位配置、使用及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防止失密和泄密;特殊性资产如涉密资产、罚没物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产和特殊资产的管理办法由新区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制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1.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1-2.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2.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
3.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计划表(单位申报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评估结果公示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评估情况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办公用房)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附件:附表1-11.doc
新区各单位(管理处):
《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能,根据《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新区各单位),包括赣江新区所有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债券)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制定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区工管办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公务用车等的配置、使用及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赣江新区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并接受新区财政金融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区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接受新区财政金融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设置国有资产账簿,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格式在资产模块中建立资产信息卡,如实登记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保证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新增配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在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当中,资产数量、价值、使用状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如实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部门决算和部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在相关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基础设施类等资产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符合资产清查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补充登记要件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会计档案保管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审批事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专人保管,按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新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系,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盘点、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新区各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新区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二节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新区各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遵循保障履职需要、厉行节约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制定(见附表1)。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会同相关赣江新区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等配置标准,按照中央、省、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资产配置方式及配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新区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按照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对存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不得新增配置同类资产。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剂、租用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资产配置程序。
(一)资产调剂。调剂是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需求,通过无偿调拨、划转等方式,为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按照新区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方式履行审批程序。
(二)资产租用。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租用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略) 场化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新区有关规定。
(三)资产购置。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
(四)接受捐赠。新区各单位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资产配置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组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模块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形成《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附表2),作为单位、主管部门、新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组编制、审核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存量资产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单位实际需求等,填写《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单位申报表)》(附表3)。并随同单位的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突破资产配置控制数的,要作出具体说明,陈述理由。
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区各单位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前,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送新区财政金融局。
第二十八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组根据单位的申报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对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或不按预算项目内容配置资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新区各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款的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共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履职在用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区各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公物仓管理,防止闲置资产过剩或随意丢弃现象发生。
第二节 单位自用资产
第三十六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以自用为主,主要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确保自用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移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三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捐赠资产的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节 出租出借资产
第四十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也不得在出租出借资产的同时,另行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四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在*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组备案;单项或批量在*元(含)至*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后,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需报新区党工委审核。
第四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表4);
(二)租金评估报告;
(三)草拟的出租出借合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共享共用资产
第四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是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工作,包括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并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及时更新国有资产动态。将单位闲置资产转入公物仓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节 对外投资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在*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组备案;单项或批量在*元(含)至*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后,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单项或批量在*元及以上的需报新区党工委审核。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四)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报告;
(七)涉及股权变动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
(七)闲置资产;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的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元以下的资产。
(二)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批的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元(含)至*元以下的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三)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新区财政金融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的重大国有资产:
1.房屋、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2.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3.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
4.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元及以上的资产;
5.向新区所属及委托管理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
6.需提请新区管委会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第五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单位申报。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所需处置的资产数量、金额,将拟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进行公示(附表5),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 (略) 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资产处置申请及评估情况(附表6、7),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对资产处置的事项、理由、依据和处置方式等作重点说明。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批范围内事项进行审批;对审批范围外的事项,提出明确处置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
(三)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新区财政金融局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办公用房(附表8)及公务用车,须报经新区工管办审核后,报送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
(四)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及时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其中,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应 (略) 进行。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后,单位应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变更登记与账务处理。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附表9)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不得对所处置国有资产的总量进行分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明细表和财务台账数据。
第二节 无偿划转资产
第五十九条 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履行审批手续。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新区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二)新区各单位向新区所属及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三)新区各单位跨级次向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对无偿接收中央或省、 (略) 县单位国有资产的,按照划出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附表10);
(二)划入方同意接收的材料。其中,由赣江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划入方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材料;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由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六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新区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新区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对外捐赠应当依据捐赠双方签署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六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转 让
第六十三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新区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 (略) 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危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新区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六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拟与受让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置 换
第六十六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七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报 废
第六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新区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新区各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当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采取比价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十九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附表11);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外购软件使用权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及构筑物报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确定为危房需拆除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
2.因政府规划需要征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通知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节 损失核销
第七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新区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 (略) 理赔情况说明),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十二条 新区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 (略) 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十三条 新区各单位应当对损失核销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六章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第七十四条 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区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拆除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新区国库。
第七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主管部门及新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十七条 新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新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侵吞国有资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单位配置、使用及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防止失密和泄密;特殊性资产如涉密资产、罚没物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产和特殊资产的管理办法由新区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制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1.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1-2.赣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2.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
3.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计划表(单位申报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评估结果公示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评估情况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办公用房)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审批表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审批表
附件:附表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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