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世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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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世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广西 (略)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6-02-*)。建设地点: (略) 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内。现有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m3/d,分为3套污水处理系统(2套*m3/d污水处理系统、1套*m3/d污水处理系统),其中已投产运行2套*m3/d污水处理系统,*m3/d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调试阶段,设回用水处理系统和浓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率50%,尾水排放量4.*m3/d。拟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扩建,扩建工程收集污水的性质、设计的进出水水质均与现有工程保持一致。建设规模:扩建*m3/d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分为2套污水处理系统(1套*m3/d污水处理系统、1套*m3/d污水处理系统),设浓水处理系统(浓水产生量3.*m3/d),扩建回用水处理系统(回用水量5.*m3/d),中水回用率50%,尾水排放量5.*m3/d;扩建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为*m3/d,尾水排放量*m3/d。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浓水处理系统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加药间、药品间等,环保工程主要有事故应急池、药剂事故池、除臭系统等,依托工程主要有污泥脱水系统、给(排)水、初期雨水池、 (略) 、尾水管、监控室等,及依托广西 (略) 热电联产项目的危废暂存库。

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两套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厌氧(水解酸化)系统、污泥池等恶臭污染物浓度高的部分经收集分别由2套除臭系统处理(喷淋碱洗+生物滤池),经25m高的DA005、DA007排气筒排放,调节池、接触氧化池等恶臭污染物浓度相对较小区域经收集分别由2套除臭系统处理(喷淋碱洗),经25m高的DA006、DA008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加强厂区绿化,配合喷洒掩臭剂、氧化剂等措施减缓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的影响;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及其修改单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类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扩建项目采用“隔渣渠—调节池—高密度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深度处理过滤池—臭氧氧化/活性炭—紫外消毒”工艺,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纳滤”双膜处理工艺,浓水处理系统采用“反硝化+接触氧化+二沉池+活性炭”工艺。中水回用率为污水处理规模的50%,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满足用水水质要求的回用水送园区工业水厂再供园区企业生产用水;项目中水回用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返回浓水处理系统处理;扩建项目尾水排放量为5.*m3/d,尾水基本控制项目、六价铬及苯胺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标准A标准,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素、硫化物、总锑等特征污染物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新建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及2015年修改单要求,尾水依托现有排放口排放。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及含油抹布、废紫外线灯、在线监测废液等进行单独收集,按要求暂存于东侧电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送至电厂掺烧或其他有能力利用的单位资源化利用,废超滤膜和 (略) 回收利用,废包装物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外委再生后循环使用,格栅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在厂界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污染防治措施。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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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广西 (略)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6-02-*)。建设地点: (略) 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内。现有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m3/d,分为3套污水处理系统(2套*m3/d污水处理系统、1套*m3/d污水处理系统),其中已投产运行2套*m3/d污水处理系统,*m3/d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调试阶段,设回用水处理系统和浓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率50%,尾水排放量4.*m3/d。拟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扩建,扩建工程收集污水的性质、设计的进出水水质均与现有工程保持一致。建设规模:扩建*m3/d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分为2套污水处理系统(1套*m3/d污水处理系统、1套*m3/d污水处理系统),设浓水处理系统(浓水产生量3.*m3/d),扩建回用水处理系统(回用水量5.*m3/d),中水回用率50%,尾水排放量5.*m3/d;扩建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为*m3/d,尾水排放量*m3/d。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浓水处理系统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加药间、药品间等,环保工程主要有事故应急池、药剂事故池、除臭系统等,依托工程主要有污泥脱水系统、给(排)水、初期雨水池、 (略) 、尾水管、监控室等,及依托广西 (略) 热电联产项目的危废暂存库。

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平南县临江产业园大成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两套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厌氧(水解酸化)系统、污泥池等恶臭污染物浓度高的部分经收集分别由2套除臭系统处理(喷淋碱洗+生物滤池),经25m高的DA005、DA007排气筒排放,调节池、接触氧化池等恶臭污染物浓度相对较小区域经收集分别由2套除臭系统处理(喷淋碱洗),经25m高的DA006、DA008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加强厂区绿化,配合喷洒掩臭剂、氧化剂等措施减缓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的影响;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及其修改单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类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扩建项目采用“隔渣渠—调节池—高密度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深度处理过滤池—臭氧氧化/活性炭—紫外消毒”工艺,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纳滤”双膜处理工艺,浓水处理系统采用“反硝化+接触氧化+二沉池+活性炭”工艺。中水回用率为污水处理规模的50%,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满足用水水质要求的回用水送园区工业水厂再供园区企业生产用水;项目中水回用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返回浓水处理系统处理;扩建项目尾水排放量为5.*m3/d,尾水基本控制项目、六价铬及苯胺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标准A标准,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素、硫化物、总锑等特征污染物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新建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及2015年修改单要求,尾水依托现有排放口排放。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及含油抹布、废紫外线灯、在线监测废液等进行单独收集,按要求暂存于东侧电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送至电厂掺烧或其他有能力利用的单位资源化利用,废超滤膜和 (略) 回收利用,废包装物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外委再生后循环使用,格栅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在厂界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污染防治措施。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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