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熟市盛泰印染有限公司印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熟市盛泰印染有限公司印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81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印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略) 积极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组织编制了《 (略) 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20—2030)》(以下简称《印染专项规划》,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布局6个印染行业拓展集聚区以及4个整合提升区(点)。2020年12月我厅出具了《印染专项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0〕42号), (略)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染专项规划》。

(略) (略) 拟从现厂址搬迁至梅李镇通港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搬迁前后总产能不变。 (略) (略) 属于《印染专项规划》中的“迁建保留企业”。 (略) 梅李镇通港工业园为规划布局的6个印染行业拓展集聚区之一,2021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工业园”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评字〔2021〕4号)。

项 (略) 印花产品0.*吨、数码印花产品0.*吨、染色产品0.*吨。项目主要设备为8台高温高压溢流染缸、5台定型机、2台印花机、2台数码印花机,配套建设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在废水量不突破现有排放量基础上,通过严格 (略) 尾水中氮磷排放限值,实现主要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排放量二倍减量替代。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苏环委办〔201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符合《印染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工业园”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通过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代老”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引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优先使用高性能染料助剂、液体染料、无磷助剂等,采用助剂自动配液输送系统、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建设“色卡数字基因库”,逐步实现从“模糊化印染”向“数字化印染”转变。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建设一次染缸的染料、助剂、盐等物料回用系统,提高染料及助剂的回用率;配备定型机废气、染缸高温废水、冷凝水等余热回收装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废水回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达到《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开展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预定型、烘干定型、成品定型、烫光等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二级标准和表2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监控浓度执行表3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可经济回用的低盐废水可与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一次染缸高浓高盐废水单独设置收集、贮存、回用或脱盐系统,实现染料、助剂、盐的回用;脱盐后的废水与坯布除油清洗废水、染色产品废水、印花产品 (略) 制网废水(不含蒸汽冷凝水)、初期雨水、废气处理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物化沉淀池+好氧池+二沉池+过滤器”处理后,部分尾水(*.67吨/年)通过反渗透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尾水和反渗透装置浓水经“调节池+初沉池+水解池+A/O系统”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中间接排放限值后,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2 特别排放限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 (略) (略) ,出水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表3限值以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限值,其中:总氮≤6 mg/L、总磷≤0.25mg/L,总锑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2直接排放标准, (略) (略) 仅接纳印染废水。生活污水 (略) 周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常浒河。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周边敏感目标满足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印染废水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含锑、磷污泥实施单独收集、回收利用,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固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达到固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车间、事故水池、危险品库、危废仓库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1号生产车间、2号生产车间、3号生产车间、污水站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6/*.46吨,化学需氧量≤71.793/11.393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9.709/3.798吨,悬浮物≤8.595/8.595吨,氨氮≤3.233/0.949吨,总氮≤6.004/1.139吨,总磷≤0.249/0.047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923/0.923吨,苯胺类≤0.009/0.009吨,AOX≤1.117/1.117吨,总锑≤0.0041/0.0041吨,硫化物≤0.015/0.015吨,石油类≤2.625/1.899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4.08/0.5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04/0.102吨,悬浮物≤2.754/0.102吨,氨氮≤0.255/0.0408吨,总氮≤0.357/0.1224吨,总磷≤0.0306/0.0051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102/0.0051吨。

2.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591吨,颗粒物≤1.234吨,二氧化硫≤0.386吨,氮氧化物≤1.805吨,氨≤0.145吨,硫化氢≤0.0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8725吨,颗粒物≤1.002吨,二氧化硫≤0.0041吨,氮氧化物≤0.0192吨,氨≤0.0403吨,硫化氢≤0.0016吨。

3.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按照《 (略) 关于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的报告》(附件), (略) 政府及行业协会推进含锑、含磷污泥回收利用处置、废盐资源化利用处置等基础配套设施“绿岛”工程建设,开展印染行业碳足迹核算认证,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引领作用。

五、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运行。项 (略) 在梅李 (略) 的现有设施全部关停到位。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常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 (略) 关于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的报告(常政呈〔2024〕83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2-*-89-02-*)

苏环审〔2024〕81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印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略) 积极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组织编制了《 (略) 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20—2030)》(以下简称《印染专项规划》,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布局6个印染行业拓展集聚区以及4个整合提升区(点)。2020年12月我厅出具了《印染专项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0〕42号), (略)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染专项规划》。

(略) (略) 拟从现厂址搬迁至梅李镇通港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搬迁前后总产能不变。 (略) (略) 属于《印染专项规划》中的“迁建保留企业”。 (略) 梅李镇通港工业园为规划布局的6个印染行业拓展集聚区之一,2021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工业园”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评字〔2021〕4号)。

项 (略) 印花产品0.*吨、数码印花产品0.*吨、染色产品0.*吨。项目主要设备为8台高温高压溢流染缸、5台定型机、2台印花机、2台数码印花机,配套建设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在废水量不突破现有排放量基础上,通过严格 (略) 尾水中氮磷排放限值,实现主要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排放量二倍减量替代。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苏环委办〔201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符合《印染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工业园”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通过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代老”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引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优先使用高性能染料助剂、液体染料、无磷助剂等,采用助剂自动配液输送系统、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建设“色卡数字基因库”,逐步实现从“模糊化印染”向“数字化印染”转变。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建设一次染缸的染料、助剂、盐等物料回用系统,提高染料及助剂的回用率;配备定型机废气、染缸高温废水、冷凝水等余热回收装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废水回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达到《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开展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预定型、烘干定型、成品定型、烫光等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二级标准和表2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监控浓度执行表3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可经济回用的低盐废水可与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一次染缸高浓高盐废水单独设置收集、贮存、回用或脱盐系统,实现染料、助剂、盐的回用;脱盐后的废水与坯布除油清洗废水、染色产品废水、印花产品 (略) 制网废水(不含蒸汽冷凝水)、初期雨水、废气处理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物化沉淀池+好氧池+二沉池+过滤器”处理后,部分尾水(*.67吨/年)通过反渗透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尾水和反渗透装置浓水经“调节池+初沉池+水解池+A/O系统”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中间接排放限值后,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2 特别排放限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 (略) (略) ,出水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表3限值以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限值,其中:总氮≤6 mg/L、总磷≤0.25mg/L,总锑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2直接排放标准, (略) (略) 仅接纳印染废水。生活污水 (略) 周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常浒河。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周边敏感目标满足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印染废水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含锑、磷污泥实施单独收集、回收利用,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固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达到固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车间、事故水池、危险品库、危废仓库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1号生产车间、2号生产车间、3号生产车间、污水站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6/*.46吨,化学需氧量≤71.793/11.393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9.709/3.798吨,悬浮物≤8.595/8.595吨,氨氮≤3.233/0.949吨,总氮≤6.004/1.139吨,总磷≤0.249/0.047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923/0.923吨,苯胺类≤0.009/0.009吨,AOX≤1.117/1.117吨,总锑≤0.0041/0.0041吨,硫化物≤0.015/0.015吨,石油类≤2.625/1.899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4.08/0.5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04/0.102吨,悬浮物≤2.754/0.102吨,氨氮≤0.255/0.0408吨,总氮≤0.357/0.1224吨,总磷≤0.0306/0.0051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102/0.0051吨。

2.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591吨,颗粒物≤1.234吨,二氧化硫≤0.386吨,氮氧化物≤1.805吨,氨≤0.145吨,硫化氢≤0.0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8725吨,颗粒物≤1.002吨,二氧化硫≤0.0041吨,氮氧化物≤0.0192吨,氨≤0.0403吨,硫化氢≤0.0016吨。

3.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按照《 (略) 关于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的报告》(附件), (略) 政府及行业协会推进含锑、含磷污泥回收利用处置、废盐资源化利用处置等基础配套设施“绿岛”工程建设,开展印染行业碳足迹核算认证,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引领作用。

五、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运行。项 (略) 在梅李 (略) 的现有设施全部关停到位。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常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 (略) 关于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的报告(常政呈〔2024〕83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2-*-89-02-*)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