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沈阳近海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沈阳近海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6邮编:*
联系地址: (略) 辽中区蒲东 (略) 28号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建设项目专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近海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辽中审字〔2024〕23号 | 2024年9月19日 |
[2024]23号关于沈阳近海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6邮编:*
联系地址: (略) 辽中区蒲东 (略) 28号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建设项目专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沈阳近海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辽中审字〔2024〕23号 | 2024年9月19日 |
[2024]23号关于沈阳近海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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