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第三批次供地拟出让亩住宅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项目内容公示
关于《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第三批次供地拟出让亩住宅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项目内容公示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双流区2024年第三批次供地拟出让9.*亩住宅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9.*亩(6628.93m2)
地理位置: (略) 双流区东升街道丰乐社区八组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历史沿用至今,前期以宅基地为主,后期主要为塔桥停车场;地块内大部分区域为停车场,停车场东侧和南侧分布有耕地;地块内的居民住宅于2020年3月开始逐步拆迁,并于2020年5月底拆迁完毕,待下一步开发利用。
未来规划: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一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四川 (略)
二、初步调查结论
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内未发现潜在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443号)中的农用地或未开发的荒地(林地)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的情形汇总表得知,该地块不属于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且地块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的生产,因此,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用于后续地块开发利用。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 (略) 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 地址: (略) 双流 (略) 一段163号
3. 联系人:陈玉苹
4. 电话:*
四、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四川 (略)
2. 地址: (略) 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中小企业孵化园8-1-501、8-1-502、8-2-501号
3. 联系人:李芝
4. 电话:*
5. 电子邮箱:*@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15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双流区2024年第三批次供地拟出让9.*亩住宅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9.*亩(6628.93m2)
地理位置: (略) 双流区东升街道丰乐社区八组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历史沿用至今,前期以宅基地为主,后期主要为塔桥停车场;地块内大部分区域为停车场,停车场东侧和南侧分布有耕地;地块内的居民住宅于2020年3月开始逐步拆迁,并于2020年5月底拆迁完毕,待下一步开发利用。
未来规划: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一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四川 (略)
二、初步调查结论
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内未发现潜在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443号)中的农用地或未开发的荒地(林地)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的情形汇总表得知,该地块不属于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且地块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的生产,因此,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用于后续地块开发利用。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 (略) 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 地址: (略) 双流 (略) 一段163号
3. 联系人:陈玉苹
4. 电话:*
四、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四川 (略)
2. 地址: (略) 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中小企业孵化园8-1-501、8-1-502、8-2-501号
3. 联系人:李芝
4. 电话:*
5. 电子邮箱:*@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15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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