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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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八十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八十 (略) 经营的鲤鱼(购进日期:2024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20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公司将采取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和标准从事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2.认真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3.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食品安全工作;4.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定期开展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

二、 (略) 经济开发区三只牛小吃服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三只牛小吃服务店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4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购进新一批筷子;2.组织人员培训;3.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三、贵州盛世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盛世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48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购进新一批筷子;2.组织人员培训;3.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四、贵阳经济开发区秋忆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区秋忆餐饮店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48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购进新一批筷子;2.组织人员培训;3.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五、贵阳经济开发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 (略) 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4〕2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原因, (略) 不知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将采取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更换采购渠道、规范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9月2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八十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八十 (略) 经营的鲤鱼(购进日期:2024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20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公司将采取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和标准从事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2.认真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3.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食品安全工作;4.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定期开展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

二、 (略) 经济开发区三只牛小吃服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三只牛小吃服务店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4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购进新一批筷子;2.组织人员培训;3.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三、贵州盛世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盛世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48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购进新一批筷子;2.组织人员培训;3.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四、贵阳经济开发区秋忆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区秋忆餐饮店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48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购进新一批筷子;2.组织人员培训;3.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

五、贵阳经济开发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 (略) 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4〕2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原因, (略) 不知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将采取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更换采购渠道、规范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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