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安汉源县黎通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安汉源县黎通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汉源 (略)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C3G5LP0P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 (略) 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三段2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0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接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为原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民泰 (略) 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按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对于确定为污染地块的,需要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后,方可进行建设。你单位不能提供土地修复相关手续。雅安汉源 (略) (略) 厂区内建设有4000型沥青拌合站一台及相关环保设备,地磅一台。雅安汉源 (略) (略) 现场未生产,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陈勇、乐维坤、张勇、何润锋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5、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6、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7、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投资总额;
8、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电子发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内容及建设投资总额;
9、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5日对乐维坤、张勇、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
10、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县万里工业区01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和公示截图,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11、2024年4月12日提取的《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管控的通知》(汉环发﹝2023﹞3号)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防治》的通知(汉环发﹝2023﹞7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知晓相关法律规定;
12、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资产转让协议、汉源县财政局关于同意《 (略) 和 (略) 关于购买 (略) 厂区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请示》的批示、不动产权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地址;
13、2024年4月22日提取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90号),证明相关的法律要求;
14、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15、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应该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类型;
16、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组织编制环评文件的行为;
17、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7号)(序号282)﹞,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纳入四川省关闭搬迁企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18、2024年5月8日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整改完成情况;
19、2024年5月23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因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资产组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至衡评报字﹝2024﹞037号)、黎通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厂区建设项目(地面硬化和彩钢瓦料仓)预算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实际总投资额;
20、2024年7月22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为污染地块,需进行土壤修复。
21、2024年7月27日对乐维坤、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为乐维坤、何润锋;
22、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 (略) 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移出名录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开展土壤修复的进度。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两项合计,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雅安汉源 (略)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C3G5LP0P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 (略) 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三段2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0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接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为原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民泰 (略) 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按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对于确定为污染地块的,需要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后,方可进行建设。你单位不能提供土地修复相关手续。雅安汉源 (略) (略) 厂区内建设有4000型沥青拌合站一台及相关环保设备,地磅一台。雅安汉源 (略) (略) 现场未生产,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陈勇、乐维坤、张勇、何润锋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5、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6、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7、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投资总额;
8、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电子发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内容及建设投资总额;
9、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5日对乐维坤、张勇、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
10、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县万里工业区01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和公示截图,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11、2024年4月12日提取的《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管控的通知》(汉环发﹝2023﹞3号)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防治》的通知(汉环发﹝2023﹞7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知晓相关法律规定;
12、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资产转让协议、汉源县财政局关于同意《 (略) 和 (略) 关于购买 (略) 厂区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请示》的批示、不动产权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地址;
13、2024年4月22日提取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90号),证明相关的法律要求;
14、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15、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应该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类型;
16、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组织编制环评文件的行为;
17、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7号)(序号282)﹞,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纳入四川省关闭搬迁企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18、2024年5月8日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整改完成情况;
19、2024年5月23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因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资产组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至衡评报字﹝2024﹞037号)、黎通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厂区建设项目(地面硬化和彩钢瓦料仓)预算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实际总投资额;
20、2024年7月22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为污染地块,需进行土壤修复。
21、2024年7月27日对乐维坤、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为乐维坤、何润锋;
22、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 (略) 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移出名录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开展土壤修复的进度。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两项合计,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雅安汉源 (略)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C3G5LP0P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 (略) 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三段2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0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接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为原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民泰 (略) 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按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对于确定为污染地块的,需要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后,方可进行建设。你单位不能提供土地修复相关手续。雅安汉源 (略) (略) 厂区内建设有4000型沥青拌合站一台及相关环保设备,地磅一台。雅安汉源 (略) (略) 现场未生产,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陈勇、乐维坤、张勇、何润锋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5、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6、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7、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投资总额;
8、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电子发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内容及建设投资总额;
9、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5日对乐维坤、张勇、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
10、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县万里工业区01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和公示截图,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11、2024年4月12日提取的《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管控的通知》(汉环发﹝2023﹞3号)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防治》的通知(汉环发﹝2023﹞7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知晓相关法律规定;
12、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资产转让协议、汉源县财政局关于同意《 (略) 和 (略) 关于购买 (略) 厂区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请示》的批示、不动产权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地址;
13、2024年4月22日提取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90号),证明相关的法律要求;
14、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15、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应该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类型;
16、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组织编制环评文件的行为;
17、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7号)(序号282)﹞,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纳入四川省关闭搬迁企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18、2024年5月8日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整改完成情况;
19、2024年5月23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因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资产组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至衡评报字﹝2024﹞037号)、黎通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厂区建设项目(地面硬化和彩钢瓦料仓)预算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实际总投资额;
20、2024年7月22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为污染地块,需进行土壤修复。
21、2024年7月27日对乐维坤、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为乐维坤、何润锋;
22、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 (略) 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移出名录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开展土壤修复的进度。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两项合计,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雅安汉源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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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三段2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0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接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为原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民泰 (略) 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按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对于确定为污染地块的,需要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后,方可进行建设。你单位不能提供土地修复相关手续。雅安汉源 (略) (略) 厂区内建设有4000型沥青拌合站一台及相关环保设备,地磅一台。雅安汉源 (略) (略) 现场未生产,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陈勇、乐维坤、张勇、何润锋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5、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6、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项目位置、开展建设活动情况;
7、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投资总额;
8、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电子发票,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建设内容及建设投资总额;
9、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5日对乐维坤、张勇、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
10、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汉源县万里工业区01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和公示截图,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11、2024年4月12日提取的《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管控的通知》(汉环发﹝2023﹞3号)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汉源民泰 (略) 土壤污染防治》的通知(汉环发﹝2023﹞7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知晓相关法律规定;
12、2024年4月15日提取的资产转让协议、汉源县财政局关于同意《 (略) 和 (略) 关于购买 (略) 厂区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请示》的批示、不动产权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地址;
13、2024年4月22日提取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90号),证明相关的法律要求;
14、2024年5月6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15、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应该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类型;
16、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组织编制环评文件的行为;
17、2024年5月6日提取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7号)(序号282)﹞,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纳入四川省关闭搬迁企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18、2024年5月8日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整改完成情况;
19、2024年5月23日提取的雅安汉源 (略) (略) 因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资产组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至衡评报字﹝2024﹞037号)、黎通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厂区建设项目(地面硬化和彩钢瓦料仓)预算价,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的实际总投资额;
20、2024年7月22日提取的汉源民泰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所处位置为污染地块,需进行土壤修复。
21、2024年7月27日对乐维坤、何润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主体,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违法的客观事实,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汉源县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为乐维坤、何润锋;
22、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 (略) 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移出名录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证明雅安汉源 (略) (略) 正在开展土壤修复的进度。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两项合计,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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