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7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7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W
地址: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东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一台号牌为2-GG*的 (略) 移动机 (略) 内进行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 (略) 营业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被授权人与 (略) 关系。
2.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4年7月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 (略) 属于小型企业,正在使用高排放不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将 (略) 移动机械叉车清理出厂区。
2024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 (略)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略) 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 - 5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佰元(5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W
地址: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东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一台号牌为2-GG*的 (略) 移动机 (略) 内进行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 (略) 营业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被授权人与 (略) 关系。
2.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4年7月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 (略) 属于小型企业,正在使用高排放不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将 (略) 移动机械叉车清理出厂区。
2024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 (略)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略) 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 - 5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佰元(5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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