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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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21号

  •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0

    地址: (略) 凤泉区东郭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明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河南碧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略) 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于2024年7月26 (略) 生态环境局转河南碧 (略) 2024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第BZXBG-*号),该报 (略) (略) “1#和2#加油枪气液比”监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关限值要求。2024年8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4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共5页);8月7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加油枪气液比超标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环评验收复印件一份(共5页)、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当事人关系及环保手续合法;

    3.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2024年2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与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员工工作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因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裁量因素不采用。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


  •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0

    地址: (略) 凤泉区东郭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明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河南碧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略) 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于2024年7月26 (略) 生态环境局转河南碧 (略) 2024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第BZXBG-*号),该报 (略) (略) “1#和2#加油枪气液比”监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关限值要求。2024年8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4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共5页);8月7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加油枪气液比超标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环评验收复印件一份(共5页)、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当事人关系及环保手续合法;

    3.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2024年2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与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员工工作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因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裁量因素不采用。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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