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西市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ZZ-2024A1077
二、项目名称: (略) 卫生健康局救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 (略)
地址: (略) 曾都 (略)
被投诉人 1 : (略) 卫生健康局
地址: (略) (略) 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 2 :贵州众智 (略)
地址: (略) 云岩 (略) 164号五矿大厦10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 (略) )所投妇婴急救监护型救护车品牌、规格型号为安稳号牌TYM5041XJHV348C6,但根据湖南 (略) 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品牌、规格型号显示,该车辆外形尺寸高度和整备质量吨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然评审结果中车辆技术参数评分为满分,该项存在虚假参数,属于虚假应标行为。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查,该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标准项:对应于招标文件车辆技术规格及配置的偏离度中注明,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或服务分别作出对应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经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理商盖章的技术参数确认材料以及参数中要求提供的内容等) ;2.当投标文件提供的车辆性能参数与该车辆生产商提供的性能参数证明材料不符合时,以后者为准;虚假应标者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如中标后才发现虚假应标的,采购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上报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终止合同的履行及要求赔偿。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 (略) )所投标文件中妇婴急救监护型救护车彩页、产品公告、及经制造商盖章的主要技术参数确认材料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该行为不视为虚假应标行为。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局
2、联系人: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3、联系电话:0857-*
4、 2024年9月23日
2024年09月23日
一、项目编号:GZZZ-2024A1077
二、项目名称: (略) 卫生健康局救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 (略)
地址: (略) 曾都 (略)
被投诉人 1 : (略) 卫生健康局
地址: (略) (略) 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 2 :贵州众智 (略)
地址: (略) 云岩 (略) 164号五矿大厦10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 (略) )所投妇婴急救监护型救护车品牌、规格型号为安稳号牌TYM5041XJHV348C6,但根据湖南 (略) 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品牌、规格型号显示,该车辆外形尺寸高度和整备质量吨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然评审结果中车辆技术参数评分为满分,该项存在虚假参数,属于虚假应标行为。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查,该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标准项:对应于招标文件车辆技术规格及配置的偏离度中注明,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或服务分别作出对应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布的产品彩页、经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理商盖章的技术参数确认材料以及参数中要求提供的内容等) ;2.当投标文件提供的车辆性能参数与该车辆生产商提供的性能参数证明材料不符合时,以后者为准;虚假应标者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如中标后才发现虚假应标的,采购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上报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终止合同的履行及要求赔偿。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 (略) )所投标文件中妇婴急救监护型救护车彩页、产品公告、及经制造商盖章的主要技术参数确认材料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该行为不视为虚假应标行为。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局
2、联系人: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3、联系电话:0857-*
4、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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