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9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9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4〕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凌云县振凌 (略) | 2024/9/19 | 2024/9/19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206室,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4〕6号关于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4〕6号 关于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振凌 (略) : 你公司报来的由广西隆 (略) 编制的《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凌云县加尤镇、玉洪瑶族乡境内,清理河段起点位于玉洪瑶族乡合祥村那依下游约350m处(东经:106°29′1.703″,北纬:24°29′2.209″),终点位于加尤镇百陇村田坝屯下游约380m处(东经:106°37′56.476″,北纬:24°32′20.268″)。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河道清理总长度:30.775km,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施工内容不涉及建设堤防,只对河畔水田面砂石清理,河道清淤清砂、河道清淤砂石精选及河道平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疏浚范围:布柳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至加尤镇百陇村受灾河道清理,清理河道长约30.775km;河畔水面砂石清理,河道清淤、河道清淤砂石精选及河道平整。疏浚河段范围淤积物总量*m3。 临时工程:在河道两侧新建施 (略) 共14.7km,宽度4.5m设计,采 (略) 面(厚度20cm);设置1个临时堆场,占地面积*m2,位于凌云县玉洪瑶族乡玉保村6林班(该堆场为广 (略) 租赁的场地,用于建设本项目配套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已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次评价不包括该堆场)。 环保工程:废气处理(覆盖物料、洒水抑尘方式)、废水处理(集水坑槽、化粪池)、固废治理(砂石综合利用、垃圾箱)、噪声治理(施工机械定期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 (略) 过村庄鸣)。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主要废气为开挖土方、基础施工、汽车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封闭围挡、堆场遮盖、密闭运输、洒水抑尘、车辆冲洗、清扫洒水、及时运输、限制车速等措施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大气污染因素。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基坑废水、生活污水等。挖掘机清淤,施工时每10m~20m施工段设立一个集水坑槽,基坑排水用于施工场地降尘;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水污染因素。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疏浚物、职工生活垃圾等。疏浚物除表土用于回填外,剩余疏浚物全部由项目施工方广 (略) 外运至本项目配套砂石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统一清运处理。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固体废物污染因素。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 (略) 过村庄鸣笛,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限值。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噪声污染因素。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文明施工;优化施工时序,施工设置生态保护警示牌,标明工程施工区范围,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涉水作业应避开水生生物产卵、繁殖和育幼等时段,减缓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及形成的平整面及时覆土恢复绿化,生态修复。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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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4〕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凌云县振凌 (略) | 2024/9/19 | 2024/9/19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206室,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4〕6号关于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4〕6号 关于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振凌 (略) : 你公司报来的由广西隆 (略) 编制的《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受灾河道清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凌云县加尤镇、玉洪瑶族乡境内,清理河段起点位于玉洪瑶族乡合祥村那依下游约350m处(东经:106°29′1.703″,北纬:24°29′2.209″),终点位于加尤镇百陇村田坝屯下游约380m处(东经:106°37′56.476″,北纬:24°32′20.268″)。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河道清理总长度:30.775km,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施工内容不涉及建设堤防,只对河畔水田面砂石清理,河道清淤清砂、河道清淤砂石精选及河道平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疏浚范围:布柳河玉洪瑶族乡合祥村至加尤镇百陇村受灾河道清理,清理河道长约30.775km;河畔水面砂石清理,河道清淤、河道清淤砂石精选及河道平整。疏浚河段范围淤积物总量*m3。 临时工程:在河道两侧新建施 (略) 共14.7km,宽度4.5m设计,采 (略) 面(厚度20cm);设置1个临时堆场,占地面积*m2,位于凌云县玉洪瑶族乡玉保村6林班(该堆场为广 (略) 租赁的场地,用于建设本项目配套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已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次评价不包括该堆场)。 环保工程:废气处理(覆盖物料、洒水抑尘方式)、废水处理(集水坑槽、化粪池)、固废治理(砂石综合利用、垃圾箱)、噪声治理(施工机械定期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 (略) 过村庄鸣)。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主要废气为开挖土方、基础施工、汽车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封闭围挡、堆场遮盖、密闭运输、洒水抑尘、车辆冲洗、清扫洒水、及时运输、限制车速等措施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大气污染因素。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基坑废水、生活污水等。挖掘机清淤,施工时每10m~20m施工段设立一个集水坑槽,基坑排水用于施工场地降尘;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水污染因素。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疏浚物、职工生活垃圾等。疏浚物除表土用于回填外,剩余疏浚物全部由项目施工方广 (略) 外运至本项目配套砂石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统一清运处理。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固体废物污染因素。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 (略) 过村庄鸣笛,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限值。施工结束后河道恢复正常,不存在噪声污染因素。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文明施工;优化施工时序,施工设置生态保护警示牌,标明工程施工区范围,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涉水作业应避开水生生物产卵、繁殖和育幼等时段,减缓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及形成的平整面及时覆土恢复绿化,生态修复。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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