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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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略) 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

(略) 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

(略) 静海区梁 (略) (略) 交口南200m

天津 (略)

(略) 静海区梁 (略) (略) 交口南200m,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 (略) 静海县梁头镇津联家具厂闲置厂房,对将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搬迁,将现有环保设施“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设备及集排风系统安装调试等。本项目建成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大古盘*件、小古盘*件、主体*件。

1.运营期熔化、喷脱模剂、冷室压铸、冷却脱模、注塑、冷却成型废气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打砂废气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沉淀后, (略) (略) ,最终进入梁头镇第一污水站集中处理;脱模剂配制用水全部挥发,不外排;工频电炉线圈冷却用

水、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染废物、布袋除尘灰、废布袋、废活性炭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废拆包带、铝渣、锌渣、金属碎屑、废钢砂、边角料、废塑料、滤筒除尘灰等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应委托城管委定期清运,杜绝二次污染。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7日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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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

(略) 顺鑫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

(略) 静海区梁 (略) (略) 交口南200m

天津 (略)

(略) 静海区梁 (略) (略) 交口南200m,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 (略) 静海县梁头镇津联家具厂闲置厂房,对将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搬迁,将现有环保设施“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设备及集排风系统安装调试等。本项目建成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大古盘*件、小古盘*件、主体*件。

1.运营期熔化、喷脱模剂、冷室压铸、冷却脱模、注塑、冷却成型废气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打砂废气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沉淀后, (略) (略) ,最终进入梁头镇第一污水站集中处理;脱模剂配制用水全部挥发,不外排;工频电炉线圈冷却用

水、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染废物、布袋除尘灰、废布袋、废活性炭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废拆包带、铝渣、锌渣、金属碎屑、废钢砂、边角料、废塑料、滤筒除尘灰等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应委托城管委定期清运,杜绝二次污染。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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