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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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索 引 号: *MB*R/2024-*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文  号: 关 键 词: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罚款人民币;移动;道路移动;罚款;防治条例;排气污染;诊断系统;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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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新区管环罚〔2024〕56号.pdf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南京 (略) *21Q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2024.9.18徐明
2

宁新区管环罚〔2024〕57号.pdf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略) *53P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2024.9.20许飞
3

宁新区管环罚〔2024〕58号.pdf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略) *686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2024.9.20沈美明
4

宁新区管环罚〔2024〕59号.pdf

南京钢铁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南京钢铁 (略) *01T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2024.9.20陈啸秋
5

宁新区管环罚〔2024〕60号.pdf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南京 (略) *MA1X1J2W051、责令改正;
2、对2024年8月2日0时46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2日23时48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5日0时27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2024.9.20林善伟
6

宁新区管环罚〔2024〕61号.pdf

(略)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略) *MA2MUJND9C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2024.9.20周国锋
7

宁新区管环罚〔2024〕62号.pdf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南京 (略) *2271、责令改正;
2、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LE9767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S2Y181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元整)。
2024.9.20周成道


索 引 号: *MB*R/2024-*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文  号: 关 键 词: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罚款人民币;移动;道路移动;罚款;防治条例;排气污染;诊断系统;江苏省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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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新区管环罚〔2024〕56号.pdf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南京 (略) *21Q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2024.9.18徐明
2

宁新区管环罚〔2024〕57号.pdf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略) *53P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2024.9.20许飞
3

宁新区管环罚〔2024〕58号.pdf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略) *686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2024.9.20沈美明
4

宁新区管环罚〔2024〕59号.pdf

南京钢铁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南京钢铁 (略) *01T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2024.9.20陈啸秋
5

宁新区管环罚〔2024〕60号.pdf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南京 (略) *MA1X1J2W051、责令改正;
2、对2024年8月2日0时46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2日23时48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5日0时27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2024.9.20林善伟
6

宁新区管环罚〔2024〕61号.pdf

(略)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略) *MA2MUJND9C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2024.9.20周国锋
7

宁新区管环罚〔2024〕62号.pdf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罚款《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南京 (略) *2271、责令改正;
2、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LE9767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S2Y181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元整)。
2024.9.20周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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