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索 引 号: | *MB*R/202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生效日期: | 2024-09-2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罚款人民币;移动;道路移动;罚款;防治条例;排气污染;诊断系统;江苏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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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南京 (略) | *21Q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 2024.9.18 | 徐明 | |
2 |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略) | *53P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9.20 | 许飞 | |
3 |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略) | *686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9.20 | 沈美明 | |
4 | 南京钢铁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南京钢铁 (略) | *01T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9.20 | 陈啸秋 | |
5 |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南京 (略) | *MA1X1J2W05 | 1、责令改正; 2、对2024年8月2日0时46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2日23时48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5日0时27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 2024.9.20 | 林善伟 | |
6 | (略)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略) (略) | *MA2MUJND9C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 2024.9.20 | 周国锋 | |
7 |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南京 (略) | *227 | 1、责令改正; 2、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LE9767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S2Y181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元整)。 | 2024.9.20 | 周成道 |
索 引 号: | *MB*R/202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生效日期: | 2024-09-2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9月20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罚款人民币;移动;道路移动;罚款;防治条例;排气污染;诊断系统;江苏省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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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南京 (略) | *21Q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 2024.9.18 | 徐明 | |
2 |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略) | *53P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9.20 | 许飞 | |
3 |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略) | *686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9.20 | 沈美明 | |
4 | 南京钢铁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南京钢铁 (略) | *01T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9.20 | 陈啸秋 | |
5 |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南京 (略) | *MA1X1J2W05 | 1、责令改正; 2、对2024年8月2日0时46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2日23时48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对2024年8月5日0时27分违反管理要求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 2024.9.20 | 林善伟 | |
6 | (略)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略) (略) | *MA2MUJND9C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整)。 | 2024.9.20 | 周国锋 | |
7 | 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 (略) 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 (略) 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 (略)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 (略) 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南京 (略) | *227 | 1、责令改正; 2、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LE9767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对你单位未确保在用机动车皖S2Y181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元整)。 | 2024.9.20 | 周成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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