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农牧局关于《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农牧局关于《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 禁牧休牧制度,现将《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 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达茂联 合旗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0月18日。
电子邮箱:*@*63.com
附件:《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 》
特此公告
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略)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等有关政策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补奖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的资金。草原补奖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草原补奖资金由旗财政局会同旗农牧局(2024年)、旗林草局(2025年)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旗财政局负责对旗农牧局、林草局和苏木乡镇报送的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审核资金上报资料并进行放;按规定对草原补奖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各苏木乡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苏木乡镇对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林草部门督促指导各苏木乡镇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草原补奖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旗林草部门主要负责对乡镇禁牧管护、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抽查,根据抽查情况进行奖补资金的发放和扣除。农牧部门、林草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加强审核,加强草原补奖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苏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根据嘎查和农户落实情况建立、上报审核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台账等工作,对上报的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对遵守《条例》者奖励,违反者扣发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草原补奖资金实施范围:
我旗草原奖补政策涉及全旗 12个苏木乡镇,总面积 2378.*亩,其中禁牧374.*亩、草畜平衡 2003.*亩。全旗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以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重复补贴范围及耕地、道路。
第七条 草原补奖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禁牧补助。对履行禁牧责任,严格落实禁牧制度的农牧民,按照每亩*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二)草畜平衡奖励。根据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春季休牧制度)的农牧民,按照每亩*的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休牧补助)。
第八条 草原补奖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和人员支出等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无关的支出。已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生态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草原补奖结余资金支持,草原补奖结余资金不得作为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和面积分配
第九条 面积分配
1.禁牧区:全旗禁牧面积为 374.*亩,其中:希拉穆仁镇103.5248 万亩,明安镇 71.356 万亩,满都拉镇67.536 万亩,巴音花镇 *亩,查干哈达苏木52.*亩,巴音敖包苏木13.*亩,达尔罕苏木5.*亩,百灵庙镇0.*亩。
2.草畜平衡:全旗草畜平衡面积为2003.*亩,其中:明安镇300.*亩,满都拉镇202.6139 万亩,巴音花镇390.*亩,查干哈达苏木276.*亩,巴音敖包苏木338.*亩,达尔罕苏木302.*亩,百灵庙镇75.*亩,农区4乡镇116.*亩。
3、如因特殊情况可以调整禁牧及草畜平衡奖励补贴面积。
第十条 资金分配我旗第三轮国家草原补奖资金需 *.*万元,根据各苏木乡镇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面积,按照禁牧区补助每年每亩 *,草畜平衡区奖励每年每亩*的标准分配全旗各苏木乡镇第三轮草原补奖资金。每年度根据禁休牧及草畜平衡范围的实际情况,补贴面积可以适量调整。(详见附件:达茂联合旗旗第三轮草原奖补政策任务及资金分配统计表)
第十一条 草原补奖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资金到位情况,每年奖补资金分2次通过一卡通发放,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发放一次,发放前要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应与草原保护责任挂钩,在禁牧区域或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畜量10%的,由苏木乡镇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同时进行奖补资金扣发。苏木乡镇每月进行巡查并建立台账,首次在禁牧区巡查发现放牧的扣除牧户50%的奖补资金,第二次在禁牧区巡查发现放牧的牧户扣除全部奖补资金;1-3月份和11月-12月份在草畜平衡区抽查超出核定载畜量10%的扣发全部草原奖补资金5%,其他月份扣除10.7%。在休牧期间巡查发现放牧的牧户扣除全部奖补资金10.7%的。林草部门每月对苏木乡镇的禁牧和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台账,同时也作为扣除奖补资金的依据,扣除比率同上。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督促嘎查村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为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草原补奖结余资金,由旗人民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农牧民饲草补贴、奖励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农牧民、弥补草管员补助资金缺口、用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等。统筹专项用于草原保护修复的,由林草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略) 批复后实施,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农牧、林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林草局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服务团队,对各苏木乡镇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将禁牧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考核纳入旗对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对嘎查村的年度考核体系,加大各苏木乡镇领导干部和嘎查村政绩业绩考核中完成禁休牧工作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草原补奖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草原补奖工作顺利开展,旗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资金要与中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略) 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 (略) 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达茂联合旗林草局会同财政局、农牧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结束。
附件
达茂联合旗实施第三轮草原奖补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亩、万元
草原奖补资金发放金额 | ||||||
序号 | 苏木乡镇 | 禁牧区面积 | 禁牧区补贴 | 草畜平衡区面积 | 草畜平衡区补贴 | 总计 |
1 | 希拉穆仁镇 | 103.5248 | 1087.0104 | 0 | 0 | 1087.0104 |
2 | 明安镇 | 71.356 | 749.238 | 300.817 | 1052.8595 | 1802.0975 |
3 | 巴音花镇 | 60 | 630 | 390.28 | 1365.98 | 1995.98 |
4 | 满都拉镇 | 67.536 | 709.128 | 202.6139 | 709.* | 1418.* |
5 | 查干哈达苏木 | 52.094 | 546.987 | 276.626 | 968.191 | 1515.178 |
6 | 巴音敖包苏木 | 13.5125 | 141.* | 338.6775 | 1185.* | 1327.2525 |
7 | 达尔汗苏木 | 5.9482 | 62.4561 | 302.4548 | 1058.5918 | 1121.0479 |
8 | 百灵庙镇 | 0.9343 | 9.* | 75.6647 | 264.* | 274.6366 |
9 | 石宝镇 | 116.5 | 407.75 | 407.75 | ||
10 | 乌克忽洞镇 | |||||
11 | 西河乡 | |||||
12 | 小文公乡 | |||||
总计 | 374.9058 | 3936.5109 | 2003.6339 | 7012.* | *.* |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 禁牧休牧制度,现将《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 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达茂联 合旗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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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 》
特此公告
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达茂联合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略)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等有关政策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补奖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的资金。草原补奖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草原补奖资金由旗财政局会同旗农牧局(2024年)、旗林草局(2025年)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旗财政局负责对旗农牧局、林草局和苏木乡镇报送的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审核资金上报资料并进行放;按规定对草原补奖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各苏木乡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苏木乡镇对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林草部门督促指导各苏木乡镇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草原补奖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旗林草部门主要负责对乡镇禁牧管护、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抽查,根据抽查情况进行奖补资金的发放和扣除。农牧部门、林草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加强审核,加强草原补奖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苏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根据嘎查和农户落实情况建立、上报审核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台账等工作,对上报的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对遵守《条例》者奖励,违反者扣发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草原补奖资金实施范围:
我旗草原奖补政策涉及全旗 12个苏木乡镇,总面积 2378.*亩,其中禁牧374.*亩、草畜平衡 2003.*亩。全旗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以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重复补贴范围及耕地、道路。
第七条 草原补奖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禁牧补助。对履行禁牧责任,严格落实禁牧制度的农牧民,按照每亩*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二)草畜平衡奖励。根据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春季休牧制度)的农牧民,按照每亩*的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休牧补助)。
第八条 草原补奖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和人员支出等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无关的支出。已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生态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草原补奖结余资金支持,草原补奖结余资金不得作为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和面积分配
第九条 面积分配
1.禁牧区:全旗禁牧面积为 374.*亩,其中:希拉穆仁镇103.5248 万亩,明安镇 71.356 万亩,满都拉镇67.536 万亩,巴音花镇 *亩,查干哈达苏木52.*亩,巴音敖包苏木13.*亩,达尔罕苏木5.*亩,百灵庙镇0.*亩。
2.草畜平衡:全旗草畜平衡面积为2003.*亩,其中:明安镇300.*亩,满都拉镇202.6139 万亩,巴音花镇390.*亩,查干哈达苏木276.*亩,巴音敖包苏木338.*亩,达尔罕苏木302.*亩,百灵庙镇75.*亩,农区4乡镇116.*亩。
3、如因特殊情况可以调整禁牧及草畜平衡奖励补贴面积。
第十条 资金分配我旗第三轮国家草原补奖资金需 *.*万元,根据各苏木乡镇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面积,按照禁牧区补助每年每亩 *,草畜平衡区奖励每年每亩*的标准分配全旗各苏木乡镇第三轮草原补奖资金。每年度根据禁休牧及草畜平衡范围的实际情况,补贴面积可以适量调整。(详见附件:达茂联合旗旗第三轮草原奖补政策任务及资金分配统计表)
第十一条 草原补奖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资金到位情况,每年奖补资金分2次通过一卡通发放,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发放一次,发放前要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应与草原保护责任挂钩,在禁牧区域或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畜量10%的,由苏木乡镇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同时进行奖补资金扣发。苏木乡镇每月进行巡查并建立台账,首次在禁牧区巡查发现放牧的扣除牧户50%的奖补资金,第二次在禁牧区巡查发现放牧的牧户扣除全部奖补资金;1-3月份和11月-12月份在草畜平衡区抽查超出核定载畜量10%的扣发全部草原奖补资金5%,其他月份扣除10.7%。在休牧期间巡查发现放牧的牧户扣除全部奖补资金10.7%的。林草部门每月对苏木乡镇的禁牧和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台账,同时也作为扣除奖补资金的依据,扣除比率同上。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督促嘎查村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为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草原补奖结余资金,由旗人民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农牧民饲草补贴、奖励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农牧民、弥补草管员补助资金缺口、用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等。统筹专项用于草原保护修复的,由林草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略) 批复后实施,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农牧、林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林草局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服务团队,对各苏木乡镇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将禁牧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考核纳入旗对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对嘎查村的年度考核体系,加大各苏木乡镇领导干部和嘎查村政绩业绩考核中完成禁休牧工作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草原补奖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草原补奖工作顺利开展,旗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资金要与中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略) 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 (略) 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达茂联合旗林草局会同财政局、农牧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结束。
附件
达茂联合旗实施第三轮草原奖补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亩、万元
草原奖补资金发放金额 | ||||||
序号 | 苏木乡镇 | 禁牧区面积 | 禁牧区补贴 | 草畜平衡区面积 | 草畜平衡区补贴 | 总计 |
1 | 希拉穆仁镇 | 103.5248 | 1087.0104 | 0 | 0 | 1087.0104 |
2 | 明安镇 | 71.356 | 749.238 | 300.817 | 1052.8595 | 1802.0975 |
3 | 巴音花镇 | 60 | 630 | 390.28 | 1365.98 | 1995.98 |
4 | 满都拉镇 | 67.536 | 709.128 | 202.6139 | 709.* | 1418.* |
5 | 查干哈达苏木 | 52.094 | 546.987 | 276.626 | 968.191 | 1515.178 |
6 | 巴音敖包苏木 | 13.5125 | 141.* | 338.6775 | 1185.* | 1327.2525 |
7 | 达尔汗苏木 | 5.9482 | 62.4561 | 302.4548 | 1058.5918 | 1121.0479 |
8 | 百灵庙镇 | 0.9343 | 9.* | 75.6647 | 264.* | 274.6366 |
9 | 石宝镇 | 116.5 | 407.75 | 407.75 | ||
10 | 乌克忽洞镇 | |||||
11 | 西河乡 | |||||
12 | 小文公乡 | |||||
总计 | 374.9058 | 3936.5109 | 2003.6339 | 70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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