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临城镇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
临高县临城镇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组织开展临高县临城镇 *-B号地块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工作。调查成果报告于2024年9月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均符合变更后土地用途的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现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4年09月23日-2024年09月29日),公众对本次公示内容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林冠华
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邮箱:*@*q.com
公示文件下载链接: http://** 提取码: cbb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组织开展临高县临城镇 *-B号地块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工作。调查成果报告于2024年9月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均符合变更后土地用途的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现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4年09月23日-2024年09月29日),公众对本次公示内容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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