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拟批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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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拟批准项目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024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30日(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浙 (略) (略) (略) 区核医学科改扩建项目

(略) 余杭 (略) 1367号,浙 (略) (略) (略) 区医技楼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

浙 (略) (略) (浙 (略) )

浙江建 (略)

浙 (略) (略) (略) 区拟对医技楼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核医学科进行改扩建。地下一层核医学科显像场所新增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18F、11C、13N、64Cu、68Ga、89Zr核素,热室新增使用锗镓发生器,淋洗标记68Ga核素,单光子生产区新增钼锝发生器,淋洗标记99mTc核素,新增使用89Zr和64Cu, (略) 区PET显像诊断使用,223Ra核素增加使用量,用于骨转移癌治疗;地下一层核医学科治疗场所177Lu核素增加使用量,用于肿瘤治疗;在地下二层进行衰变池扩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无需进行公众参与。

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本报告的屏蔽防护设计方案、辐射安全措施、辐射安全设施及装置、“三废”治理装置及措施等辐射环保内容进行建设。

废气:本项目核医学科显像场所和治疗场所均设有多套排风系统。本项目手套箱、合成分装柜和淋洗标记柜设置独立排风系统,排放风速不低于0.5m/s,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设置负压排风系统,且有单独的排风管线,手套箱、回旋加速器机房和其它区域排风通过密闭管道经活性炭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各排风管道设置止回阀,防止气流倒灌,手套箱顶部和排风口均设活性炭吸附装置,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的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本项目核医学科显像场所和治疗场所分别设有衰变池,在衰变池暂存时间满足要求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略) ,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中对放射性废水的处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

固废:本项目核医学科废气排放口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核医学科产生的其他受放射性污染的废物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固体放射性废物采用专门的铅桶收集后在废物间暂存,在废物间储存时间满足要求后,经监测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要求后,作为医疗废物(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废弃锗镓发生器和废弃钼锝发生器由供货商定期回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辐射:本项目核医学科显像和治疗场所采取屏蔽防护措施,根据本报告表11章节对本次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及人员的辐射影响分析可知,在正常工况下,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和周围的公众所受外照射年有效剂量符合《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中关于剂量约束值的要求,即工作人员年剂量约束值5mSv和公众年剂量约束值0.1mSv的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民中心H座2楼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024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30日(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浙 (略) (略) (略) 区核医学科改扩建项目

(略) 余杭 (略) 1367号,浙 (略) (略) (略) 区医技楼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

浙 (略) (略) (浙 (略) )

浙江建 (略)

浙 (略) (略) (略) 区拟对医技楼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核医学科进行改扩建。地下一层核医学科显像场所新增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18F、11C、13N、64Cu、68Ga、89Zr核素,热室新增使用锗镓发生器,淋洗标记68Ga核素,单光子生产区新增钼锝发生器,淋洗标记99mTc核素,新增使用89Zr和64Cu, (略) 区PET显像诊断使用,223Ra核素增加使用量,用于骨转移癌治疗;地下一层核医学科治疗场所177Lu核素增加使用量,用于肿瘤治疗;在地下二层进行衰变池扩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无需进行公众参与。

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本报告的屏蔽防护设计方案、辐射安全措施、辐射安全设施及装置、“三废”治理装置及措施等辐射环保内容进行建设。

废气:本项目核医学科显像场所和治疗场所均设有多套排风系统。本项目手套箱、合成分装柜和淋洗标记柜设置独立排风系统,排放风速不低于0.5m/s,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设置负压排风系统,且有单独的排风管线,手套箱、回旋加速器机房和其它区域排风通过密闭管道经活性炭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各排风管道设置止回阀,防止气流倒灌,手套箱顶部和排风口均设活性炭吸附装置,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的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本项目核医学科显像场所和治疗场所分别设有衰变池,在衰变池暂存时间满足要求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略) ,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中对放射性废水的处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

固废:本项目核医学科废气排放口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核医学科产生的其他受放射性污染的废物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固体放射性废物采用专门的铅桶收集后在废物间暂存,在废物间储存时间满足要求后,经监测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要求后,作为医疗废物(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废弃锗镓发生器和废弃钼锝发生器由供货商定期回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辐射:本项目核医学科显像和治疗场所采取屏蔽防护措施,根据本报告表11章节对本次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及人员的辐射影响分析可知,在正常工况下,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和周围的公众所受外照射年有效剂量符合《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中关于剂量约束值的要求,即工作人员年剂量约束值5mSv和公众年剂量约束值0.1mSv的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民中心H座2楼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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