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特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1×9MW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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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特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1×9MW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信义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特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1×9MW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函》(信渝函〔2024〕06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煤科工重 (略) (集团)有限公司对特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1×9MW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煤科工渝设发〔2024〕43号),经研究,现就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9月—2025年5月。

三、项目属于余热发电项目。项目吨玻璃液发电量为96度电/吨,优于《玻璃熔窑余热发电设计规范》(JC/T 2423—2017)规定值。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3.032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吨标准煤(当量值)、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余热烟气26.28亿立方米,折合标准煤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供电量0.64亿千瓦时,折合标准煤0.*吨(当量值)、5.*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风机、潜水电泵、变压器、房间空气调节器以及电动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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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玻璃(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特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1×9MW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函》(信渝函〔2024〕06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煤科工重 (略) (集团)有限公司对特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1×9MW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煤科工渝设发〔2024〕43号),经研究,现就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9月—2025年5月。

三、项目属于余热发电项目。项目吨玻璃液发电量为96度电/吨,优于《玻璃熔窑余热发电设计规范》(JC/T 2423—2017)规定值。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3.032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吨标准煤(当量值)、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余热烟气26.28亿立方米,折合标准煤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供电量0.64亿千瓦时,折合标准煤0.*吨(当量值)、5.*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风机、潜水电泵、变压器、房间空气调节器以及电动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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