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机场线一期工程吴圩机场—那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机场线一期工程吴圩机场—那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 (略) 轨道交通机场线一期工程(吴圩机场—那丹)节能审查材料的请示》(南发改报〔2023〕56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可改善机场交通出行结构、 (略) 交通压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10-*-04-01-*,建设单位为南宁轨道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 (略) 。项目南起吴圩国际机场,北至那丹站,线路全长15.4公里,高架线11.1公里,地下线4.3公里,设站4座,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配套的供配电、通风空调系统及给排水系统等,计划于2027年9月完工。
二、项目初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745.08吨标准煤(当量值)/*.35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汽油、柴油,其中初期年外购电量不超过3545.*千瓦时,年消耗汽油不超过97.74吨,柴油不超过167.21吨。项目初期单位客运周转量综合能耗不超过0.10吨标准煤/(万人·千米),单位运营里程牵引电耗不超过1.30千瓦时/(车·千米),单位运营线公里综合能耗不超过308.12吨标准煤/千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别不超过23.2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高架)和33.0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地下)。项目初期年碳排放量不超过*.11吨二氧化碳,碳排放强度不超过0.28吨二氧化碳/(万人·公里)。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或空闲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分散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后 (略) “十五五”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 (略) 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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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 (略) 轨道交通机场线一期工程(吴圩机场—那丹)节能审查材料的请示》(南发改报〔2023〕56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可改善机场交通出行结构、 (略) 交通压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10-*-04-01-*,建设单位为南宁轨道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 (略) 。项目南起吴圩国际机场,北至那丹站,线路全长15.4公里,高架线11.1公里,地下线4.3公里,设站4座,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配套的供配电、通风空调系统及给排水系统等,计划于2027年9月完工。
二、项目初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745.08吨标准煤(当量值)/*.35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汽油、柴油,其中初期年外购电量不超过3545.*千瓦时,年消耗汽油不超过97.74吨,柴油不超过167.21吨。项目初期单位客运周转量综合能耗不超过0.10吨标准煤/(万人·千米),单位运营里程牵引电耗不超过1.30千瓦时/(车·千米),单位运营线公里综合能耗不超过308.12吨标准煤/千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别不超过23.2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高架)和33.0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地下)。项目初期年碳排放量不超过*.11吨二氧化碳,碳排放强度不超过0.28吨二氧化碳/(万人·公里)。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或空闲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分散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后 (略) “十五五”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 (略) 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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