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4〕2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4〕2号
红元环罚字〔2024〕2号
元阳 (略)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3NB085
法定代表人:赵老*
居民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团结村胜村小组美女山
2024年3月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元阳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元阳县红河谷扶贫养殖小区示范园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经损坏的废水收集池流向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书证10份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排向外环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联系电话:087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 (略) 860米处
邮编:*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红元环罚字〔2024〕2号
元阳 (略)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3NB085
法定代表人:赵老*
居民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团结村胜村小组美女山
2024年3月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元阳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元阳县红河谷扶贫养殖小区示范园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经损坏的废水收集池流向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书证10份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排向外环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联系电话:087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 (略) 86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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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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