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李宗胜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9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金鸡镇新民村山塘组村民李宗胜于2023年11月在藤县大黎镇富斗村正冲组“正冲”(地名)勾挖平整 (略) ,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宗胜勾挖林地面积为2954平方米(折合4.4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李宗胣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43元 | 2024/9/20 | 2025/3/20 | 2027/9/20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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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宗胜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9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金鸡镇新民村山塘组村民李宗胜于2023年11月在藤县大黎镇富斗村正冲组“正冲”(地名)勾挖平整 (略) ,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宗胜勾挖林地面积为2954平方米(折合4.4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李宗胣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43元 | 2024/9/20 | 2025/3/20 | 2027/9/20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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