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关于云南省剑川县大庆铜锰矿普查延续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关于云南省剑川县大庆铜锰矿普查延续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剑川县大庆铜锰矿普查(延续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2-*
通讯地址:剑川县剑阳大街东双龙巷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大环评审〔2024〕12-4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关于云南省剑川县大庆铜锰矿普查(延续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大环评审〔2024〕12-4号 | 2024-09-10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剑川县大庆铜锰矿普查(延续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2-*
通讯地址:剑川县剑阳大街东双龙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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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大环评审〔2024〕12-4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关于云南省剑川县大庆铜锰矿普查(延续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大环评审〔2024〕12-4号 | 2024-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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