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4〕40号关于《安徽理士新能源系统部件开发有限公司年产9850吨8300万件电池组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濉环行审〔2024〕40号关于《安徽理士新能源系统部件开发有限公司年产9850吨8300万件电池组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理士新能源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9850吨(*件)电池组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理士新能源 (略) 年产9850吨(*件)电池组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濉溪县濉溪经济开 (略) 2号-B,租赁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拟购置切割机、冲床、喷塑设备、注塑设备、固化炉、烘干炉等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可实现年产9850 吨(*件)电池组部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代码:2405-*-04-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汇同预脱脂、脱脂、脱脂后水洗、酸洗后水洗、表调、磷化、表调磷化后水洗、导槽清洗等工序的生产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 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项目切割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打磨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后废气经一套高效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喷塑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旋风除尘+高效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电池架喷塑固化废气、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铜防变色剂废气经收集后,一并进入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固化废气、铜防变色剂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酸洗废气经顶吸+侧吸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碱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

烘干炉、加热炉天然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浸塑(喷塑)废气、浸塑(喷塑)固化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高效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浸塑(喷塑)固化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浓度限值;浸塑(喷塑)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合理布局及建筑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废焊渣及废打磨材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包装材料、金属废料、废塑料、除尘灰、废塑粉等一般固废库暂存后,定期外售处理。

废油泥、槽渣、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抹布、废塑粉包装袋、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催化剂、酸洗槽废液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邮 编:*


安徽理士新能源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9850吨(*件)电池组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理士新能源 (略) 年产9850吨(*件)电池组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濉溪县濉溪经济开 (略) 2号-B,租赁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拟购置切割机、冲床、喷塑设备、注塑设备、固化炉、烘干炉等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可实现年产9850 吨(*件)电池组部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代码:2405-*-04-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汇同预脱脂、脱脂、脱脂后水洗、酸洗后水洗、表调、磷化、表调磷化后水洗、导槽清洗等工序的生产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 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项目切割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打磨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后废气经一套高效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喷塑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旋风除尘+高效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电池架喷塑固化废气、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铜防变色剂废气经收集后,一并进入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固化废气、铜防变色剂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酸洗废气经顶吸+侧吸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碱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

烘干炉、加热炉天然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浸塑(喷塑)废气、浸塑(喷塑)固化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高效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浸塑(喷塑)固化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浓度限值;浸塑(喷塑)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合理布局及建筑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废焊渣及废打磨材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包装材料、金属废料、废塑料、除尘灰、废塑粉等一般固废库暂存后,定期外售处理。

废油泥、槽渣、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抹布、废塑粉包装袋、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催化剂、酸洗槽废液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邮 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